问:墨子老师,您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后又将出资额借出,请问这样的行为有什么后果?
答:感谢您的提问!并不是股东实缴出资后,资金就不允许由股东借出,如果经过公司法定程序,以备用金的方式借出用于公司经营相关的费用是可以的。但一旦构成抽逃出资,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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