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名城小编相关渠道获悉,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嘉祥海赢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污水排放口实际水样化学需氧量3次比对监测相对误差分别为-834.8%、-599.3%、-342.3%,化学需氧量3次比对结果超过比对指标限值±15%要求;总磷指标3次比对监测相对误差分别为-90.2%、-52.0%、-7.1%,总磷3次比对中有2次结果超过比对指标限值±15%要求,化学需氧量、总磷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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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5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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