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乘客砸窗通风事件的法律性质
陈界融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有学生问,如何看待乘客砸窗通风事件?
案情大概是:2025年7月2日,K1373次列车中途发生故障紧急停车,因车厢不通风,闷热难耐,有人破窗通风。官方通报指出,列车工作人员认为车内虽闷热,但未达到马上开启车门和破窗应急预案的紧急程度;事发后,铁路警方已对涉事旅客进行批评教育。
这则新闻有四个“关键词”:车厢闷热难耐、砸窗通风、未达通风预案、批评教育,分别对应的法律要素是原因、行为、后果、责任,两方当事人的态度,行为人因为闷热难耐而实施砸窗行为,营运方认为没有达到破窗程度,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管理秩序与财产损害,警方认为批评教育,实现了责任追究。
看看笔者《<人格权法>建议稿及法理述说》第4-5页,第十三条法益选择,当发生法益冲突的时候,按生命、健康、自由、其他法益(包括财产法益)的顺序进行保护。“车厢不通风,闷热难耐,”侵害的是什么法益或什么权利?当然是人格法益,侵害的是人格权之生命权、健康权。
就现代法学观点而言,人格权为绝对权,对世权。绝对权,就是不管法律规定不规定,或如何规定,它本身就存在的,它就是一个客观存在体,甚至早于国家或法律而存在,非经正当法定程序,不得剥夺或限制,权利人也不得抛弃或处分。人格权对世权,两层含义,消极层面,全社会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人格权;积极层面,发生侵害人格权的情事,全社会的有能力的人都要出手保护他人的人格权,防止人格权损害发生或损害后果加重。如同有人落水,拼命喊“救命”,在旁边有能力的全社会的他人就有救助义务,否则,就构成人格权之不作为侵权(甚至还有见死不救罪)。这是人格权与财产权最大的区别。
人格权是消极权益,人格权人不能积极主动行使,不能见人就主张人格权,见人就让人给你让道,你有通行自由权,遇到开会就得说话,你有言论自由权……这当然是有违人格权内涵的无聊行为。只有发生损及人格权的情势时,人格权人才能出手,主张人格权而为“对待行为”。换言之,只要人格权有受到危险时,不必等到危险变现,就可以行使人格权而要求行为人除去损害。此时的损害既可以是损害可能性,也可以是危险状态,还可以是现实损害,侵权责任法中的“有损害,必有救济”中的损害,在人格权侵权案件中,包括损害的可能性,损害的现实危险性,损害的现实发生性三类,分别是可能性损害、状态性损害、现实性损害三种。例如,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不能等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行为或死亡的损害后果发生了,再主张人格权,再实施保护人格权的行为,那样就失去规范意义了。
回到砸窗通风案中,在封闭的车厢内,发生空调停运行,对乘客的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就已经发生,这种损害是“可能性”损害,客运单位除依客运合同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外,产生除去损害可能性的保护乘客人格权的法定义务,不积极采取使空调运行或采取开窗通风等除去损害可能性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不作为侵权。
如果可能性加剧,产生“闷热难耐”情形,这种状态已经变性为危险可能性损害,可能危及乘客生命权、健康权,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客运单位,就要积极排除危险,防止危险变现,否则,就构成不作为侵权。
笔者浅见,砸窗通风案涉及到如上两种损害。车厢内就两类人,一类是乘客,一类是客运单位的司乘人员,他们都是可能性损害、危险性损害的受害人,是人格权人。司乘人员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辅助人”或具体行为人,是第一责任人,在可能性损害情形下,尽其所能,开通空调,不果时,开门或开窗通风,其不履行如上一眼便知的义务行为时,人格权人有权自力救济,砸窗通风就是合法行为。
如果再发生后果加重,可能性损害演化成危险性损害时,更应“对等履行”而砸窗通风,此时,行为全部合法。
在如上两种损害后果情形下,砸窗通风行为不是紧急避险行为,而是人格权保护的自力救济行为、他力救助行为:对有闷热感,呼吸困难,闷热难耐的乘客,砸窗通风行为就是人格权保护的自力救济行为;对身强力壮的毫无闷热感的乘客,当看到他人呼吸困难或闷热难耐,或受到他人呼救时,砸窗通风行为就是人格权保护的他力救济行为,是履行救助人格权处于损害境况中的他人的人格权的救助义务的行为,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则有可能构成人格权的不作为侵权。
再如上,警方的批评教育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客运单位合法的做法是,对乘客的砸窗行为表示理解,对乘客受到的闷热难耐等人格损害而未能采取及时补救措施,向全体乘客赔礼道歉!每人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此时,赔偿数额的多少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慰藉乘客所受到的人格损害,让乘客感受到现代人格权法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温度。
最后,再次强调笔者提出来的法益选择理论观点:当某一行为或事件可能损及诸多法益而不能同时兼顾时,第一顺位的法益是生命权,第二顺位的法益是健康权,第三顺位的法益是自由权,第四顺位的法益是其他人格权,最后是财产权。乘客砸窗事件中,窗户的损坏是财产法益,是保护人格权目的实现的履行成本,不是独立的权利。
如上是理论观点,仅供学习交流和学术批判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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