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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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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为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4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使用办法规定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指对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

红十字作为标明性标志使用时,在红十字下方必须伴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并不得将红十字置于建筑物顶部。

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职责时,可以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胸针或者胸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二)红十字会会员;

(三)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下列场所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

(二)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

(三)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

下列物品、运输工具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的徽章、奖章、证章;

(二)红十字会的印刷品、宣传品;

(三)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护物资及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由红十字会总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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