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暴力诱发严重疾病,导致死亡,是故意伤害,还是意外事件?
近日,山东济宁一起酒后冲突致人死亡案件,引发广泛关注。马某某在被多次殴打后,还击一拳,不料对方两天后因脑血管破裂死亡。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某八年有期徒刑,这一判决是否合理?
王玉琴律师认为,本案认定为意外事件更为合适。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一个行为人还击一拳,在对方有自身疾病的情况下死亡,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从行为性质、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三个维度进行法律分析。
一、从行为性质看:只是一般殴打行为,而非严重伤害行为
马某某在被多人殴打后,还击了一拳。这一拳打在对方脸部,没有使用任何工具,没有造成明显外伤,属于典型的徒手殴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程度的暴力通常被认定为"一般殴打",与故意伤害罪要求的"严重加害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尸检报告显示死者脸部没有淤青或骨折,这进一步证明马某某的打击力度有限。如果这一拳真的具有严重伤害的故意和力度,不可能不留下任何外伤痕迹。就像两个普通人打架,你推我搡中打了一拳,这在日常生活中相当常见,通常不会引发严重后果。
二、从主观过错看:无法预见死亡结果
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马某某与死者素不相识,完全不知道对方患有脑血管畸形这样的隐蔽性疾病。一个正常人在那种情况下,怎么可能预见到一拳会导致对方脑血管破裂死亡?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危害结果。但在本案中,无论是从马某某的认知能力,还是从社会一般人的标准来看,这种死亡结果都是完全无法预见的。没有预见可能性,就谈不上故意。
三、从因果关系看:疾病才是死亡主因
司法鉴定报告明确指出,“死者因脑血管畸形破裂,引起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脑疝和脑干水肿,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饮酒、高血压、情绪激动和轻微暴力都是可能的诱发因素。也就是说,没有脑血管畸形这个潜在的疾病,单纯的一拳根本不会导致死亡。
而且死者当天已经大量饮酒,走路摇摇晃晃,在被击打前还曾摔倒过。这些因素都可能诱发脑血管问题,不能把责任全部归咎于马某某的那一拳。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性,而本案中轻微暴力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过弱。
综合来看,本案完全符合《刑法》第十六条关于意外事件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四、司法裁判应当体现常识常情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一个好的判决,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如果判决一个被殴打后还击一拳的人八年有期徒刑,这不仅对当事人不公,也会与公众朴素的法律观念不符。
马某某已经赔偿死者家属13万元,承担了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考虑到死亡结果的特殊性,以及马某某也是冲突中的受害者,二审法院应当改判无罪,至少应当将罪名改为过失致人死亡并大幅减轻刑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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