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便捷补充方式,尤其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行为普遍存在。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网友咨询:
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张凌霞律师解答:
借贷关系成立要件有二:一是双方须有借款的合意,通常以“借条”等为载体作为表现形式;二是完成借款的转移,通常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完成交付。
转账凭证是用来记录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其他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张凌霞律师补充: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张凌霞律师
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南开大学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金融学专业融资租赁方向研修班成员。天津市某基层法院多年工作经历,现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本人代理的不良债权追偿案件及最高法院执行监督案件荣获2021年、2023年《商法》杂志评选的“杰出交易”奖。
张凌霞律师于2015年正式执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律师职业口碑,擅长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保全、庭审、执行工作,广泛涉猎金融、融资租赁、融资借款、房产纠纷、建设工程、公司股权、合同纠纷、抵押担保、侵权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工伤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法律业务。张凌霞律师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履行对客户的忠实义务、保密义务。能够短时间内迅速了解全部的案件事实以及争议焦点,具备高超的庭审应变能力。能够不局限于案件本身,通观全局,帮助客户厘清真实需求,并全盘筹划争议解决方式,力求高质高效地为客户实现法律结果及诉讼目的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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