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巳之岁,时维六月,序属三伏,豫州林州有巨贾超市,客商云集,熙熙攘攘。是日午时,有女郎携竹篮徐行于货架间,欲购日用之物。其衣素裙一袭,行止端方,殊不料灾祸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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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有少年者,年约十五六,形貌清秀,然目露邪光。见女郎驻足于蔬果架前,遂佯装选物,徐徐贴近。
先以左手执果篮遮掩,右手悄然探囊取手机,屏光隐现,俯首贴近裙裾之下,但见其指节微颤,屏中影像闪烁,盖行偷拍之实。
女郎浑然未觉,仍俯首拣选番茄,青丝垂肩,浑如未闻。
少顷,少年收手机入怀,面色稍霁,似恐人见,复整衣冠,若无其事。
然心有不甘,复绕至女郎身后,复施故伎。
此番更胆大,竟以足尖踢翻竹篓,趁女郎俯身拾取蔬果之际,再举手机贴近裙底。
恰有老妪携孙过此,见少年形迹诡秘,急呼曰:“小郎观物当正襟,何故屡探他人裙下?”
女郎闻言惊觉,回首视之,少年已弃手机于地,夺门而遁。
店员闻声急至,见地上手机犹自播放偷拍影像,骇然失色,急调监控录像,乃见少年二度犯案,行径昭然。
女郎观录像毕,面色惨白,以袖掩面而泣。其声哽咽曰:“妾虽着护身之衣,然此等无耻之徒,实令天地蒙羞!”
遂以手机录影为证,欲诉诸公堂,又恐少年年幼,法网难及,遂传视频于网络,求诸君子共讨之。
未几,舆情汹涌,有网民叹曰:“黄口小儿,行此禽兽之事,其家教何在?”
亦有诘问超市者:“光天化日之下,盗摄者竟无人觉察,司职者岂可辞其咎?”
更有人引古喻今,谓此等行径可比《资治通鉴》所载吴主孙亮密谋除奸事,皆因机事不密反遭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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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载:“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场所者,处五日以下拘留。”若传播影像,则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可处三年囚徒之刑。此少年虽未传布,然既已窃录,已犯“未遂之罪”。
然法理之外,尤须论其教化。昔窦申泄密于唐,师丹失察于汉,皆因家教不严、师道不存,今少年行此苟且,其父母岂无管束之责?
《颜氏家训》有云:“幼而学者,如日出之光;老而学者,如秉烛夜行”,家庭教育,当自幼严正其行,使知廉耻。
此事既发,四方哗然,有司迅疾介入,然少年已遁,踪迹难寻。超市遂加强安保,增置便衣巡守,又于女厕、试衣间加装警示牌,书“内有监控,违者法办”八字。
然网民议曰:“防民之盗,犹筑堤防蚁穴。不若自幼教以礼义,使知窥视他人如探虎穴,未有不伤者也。”
女郎事后受访,言辞恳切:“妾所求者,非报复也,但望天下父母闻此,能严训子女。昔者《沉沦》主人公偷窥邻女沐浴,终成罪人;今此少年若不悛改,恐步其后尘。”
又呼吁商家增设匿名举报之制,使宵小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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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妮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然此少年非为财帛,乃为猎奇淫乐,其心更险。
昔管仲治齐,立“三归之法”以正风俗;商鞅变法,设连坐之制以儆效尤。今世风日下,道德陵夷,当以古法为鉴,重塑廉耻之心。
又有儒生议曰:“此等行径,非独少年之过,实乃网络流毒所致。今短视频平台淫秽内容泛滥,少年人血气方刚,焉能自持?”遂引《礼记·乐记》云:“奸声乱色,不留聪明;淫乐慝礼,不接心术”,当涤荡网络污浊,使少年目不睹邪僻,耳不闻淫声。
呜呼!一粒鼠屎,能坏一锅羹汤;一个小恶,可毁少年前程,愿普天之下,家有严父,国有良法,使宵小无所施其技,使良善得以安其生。
如此,则“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之盛世,可复见于今朝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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