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法易,执法难”,公诉人要将固有的成文法适用于多变的案件与事实,首先需要锤炼的基本功就是阅卷。
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阅卷方法。
根据案件类别的不同、案情的繁简程度、案卷数量的多少等因素,可以选择以下这四种基本方法:
一、重点阅卷法
即区分重点、非重点和无用的材料,对重点材料予以重点审阅的方法。
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案卷材料多、案情复杂、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
具体说来,公诉人对全部案卷材料先浏览一遍,确定重点材料、非重点材料和无用材料;
然后再重点审阅重点材料,即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着直接关系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
兼顾非重点材料,即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证据材料;
剔除无用材料,即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无关以及重复的证据材料。
二、交叉阅卷法
即交叉跳跃式审阅案卷材料的方法。
该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涉嫌罪名较多而事实之间又有关联的共同犯罪案件。
具体操作上,首先根据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罪名和事实通览案卷材料,对哪些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哪些事实之间存在交叉做到心中有数;
然后细致阅卷,审阅至事实有交叉的部分,将相关材料串并起来对照审查。
三、倒序阅卷法
即先审阅后一诉讼阶段的案卷材料,再审阅前一诉讼阶段的案卷材料的阅卷方法。
这种方法在办理刑事二审和再审案件时最为常用。
概括说来,在办理刑事二审和再审案件时,应当首先审阅原审裁判文书,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裁判的结果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然后再审阅上诉状、抗诉书或提请抗诉报告书及再审决定书,掌握对原审裁判所提出的上诉、抗诉和申诉的理由,以及原审法院对上诉、抗诉和申诉提出的异议部分是否已经作了考虑;
最后审阅侦查主卷,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
四、阅卷笔录法
即边阅卷边做笔录(也有人称之为札记)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阅卷方法。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如果阅卷不做笔录,在办理比较复杂的案件时就难以理清具体案情,尤其是在制作审查报告和汇报案件时,更难以及时、准确地找出有关证据的出处(包括证据的具体内容,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因为我们现在采用的是综合化审查报告,所以,阅卷笔录的制作方法要根据案件类型和案情繁简的不同而灵活选择。
一般可以区分几种主要情况进行具体掌握:
(1)对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的一般性案件。
在阅卷时要随时记录卷宗中存在的问题和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点、疑点等,为制作审查报告或者列出退查提纲打基础;
(2)对领导需要短时间内听汇报的案件。
因为来不及制作审查报告,这种情况下,阅卷笔录就显得尤为重要;
(3)对提前介入本院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
因给予我们的时间通常也就是一两天,而侦查期间的证据材料比较零乱,证据也基本是粗线条的,因此,采取阅卷笔录的方式,结合犯罪构成要件,能够快速地指出证据问题,为完善证据奠定良好的基础;
(4)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多被告人和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
因为公安机关并不是按照一事一证的方式搜集和组合证据,如果按照审查报告的模式摘录证据,很难理清脉络,因此就需要按照不同的被告人和事实逐一列明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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