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有这样一个新闻。
2024年10月至11月,华中农业大学内多只校内流浪猫疑似被投毒而死。
2024年12月7日,华中农业大学曾发布情况通报称,在校生苏某某于10月至11月,共将5片人用某类药物碾成粉末,分次兑水投喂了校内流浪猫。学校依规给予苏某某严重警告处分。
2025年6月29日,网传苏某某参加桂林市2025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考岗位为“桂林市平乐县同安镇便民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岗位二”,且已通过笔试、面试,已进入考察环节。
随后招聘单位接到大量相关举报。
2025年7月1日,平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
“近日,苏某某参加广西桂林市2025年度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通过笔试、面试,进入考察环节。经考察核实,根据《桂林市2025年度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第一条第四点、第十点规定,该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取消其招聘资格。”
一、招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四)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1.按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一条是“招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其中的第四点要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而第十点的前九点比较具体,基本都是受过各种处罚的排除情形,而第十点则比较笼统“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看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招考单位也只能将虐杀流浪猫的苏某某作为道德问题而将其不予录用了。
通过这个事件,我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
以前,凡是涉及到动物保护的议题,总会在网上出现严重的争议,很多网民也会因为意见不一致而产生割裂。
爱小动物的人士,一旦听说流浪猫狗被虐杀,立刻圣母心爆棚,各种严厉谴责,要求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还会出现“网络开盒”等网暴现象。
对小动物无感的人士,则会提出反驳,认为不应该过分拔高,流浪猫狗也有一定的危害性,尤其是在校园、居民生活小区内活动的流浪猫狗,很容易对学生、居民造成人身伤害,爱动物人士纵容式的投喂非但不是热爱猫狗的表现,反而是愚蠢的自我感动。而那些对流浪猫狗出手的人员,即使在方法上有些简单粗暴,也不能上纲上线,可以对流浪猫狗采用无害化处理的方式。
这边指责那边“冷血”,那边回敬这边“狗奴”、“猫奴”。
唯有这一次,舆论出奇的一致。
这种虐杀流浪猫的人,还能让他考事业编成功“上岸”?
难不成以后让他在“便民服务中心”给人民群众提供“便民服务”?
不管是什么人,一旦想到让一个能虐杀流浪猫的人在公共事业单位来给自己提供“便民服务”,就立刻观点一致统一、矛头一致对外了。
天知道这种道德败坏,心理阴暗的人会对自己做出什么鬼事情。
毕竟,在和自身利益相关的时候,其他观点还是可以先放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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