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召开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新闻通气会,通报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情况,并发布10个行政审判、行政检察、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以下是4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01
某净化公司诉某市政府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某成公司参与竞标并中标“某市湖滨污水处理厂BOT项目”。2013年3月12日,某市政府授权某管委会与某成公司正式签订BOT协议。为运营该项目,某成公司设立某净化公司,2016年1月,该项目正式进入商业运营。2020年8月31日,为配合全市中心城区污水系统综合治理PPP项目,经某市政府同意,某管委会与某净化公司签订项目终止协议,提前终止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终止BOT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政府需要支付终止补偿款、投资补偿金、污水处理服务费等款项。项目终止协议签订后,某市政府仅支付了部分补偿款,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某净化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某市政府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
【办理情况】本案案涉标的额大,涉及某市重点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与全市人民生产生活用水保障息息相关。由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市委常委、副市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在开庭前发现,原被告双方曾友好合作8年,在本案争议发生前期,双方也就纠纷处理积极磋商,达成了一些共识。为此,合议庭加大协调化解力度。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聚焦市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本案合议庭多次联系市政府、市司法局及某净化公司召开庭前调解会议,通过耐心倾听、释法说理,努力帮助各方当事人寻求争议化解的“最大公约数”。通过“院长开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形式,充分发挥法院院长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统筹调动、驾驭全局的作用,府院联合推进了本案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在积极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减少了财政支出,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坚持“如我在诉”理念,将调解、和解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寻求矛盾纠纷最佳解决方案,实现了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02
启某公司诉某市政府、某城管局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2010年12月,某市政府与桑某集团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协议履行期间,2013年12月,某市政府授权某城管局,桑某集团公司授权启某公司签订了《某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特许经营协议》。随后项目进入建设阶段,但因未获规划审批及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等原因,该项目于2014年8月停工停建。2016年8月,双方签订《谅解备忘录》,明确启某公司负责的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工程项目(含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不再建设。关于停建损失补偿问题,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后协商解决。之后,启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特许经营协议已解除并由被告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责令相关政府部门就协议不再履行后的损失补偿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023年11月,某城管局作出行政补偿决定,启某公司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情况】本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法院在案件办理中注重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从源头疏导入手,主动融入诉前化解程序,多次组织诉前调解,深入研判并明确案涉企业的根本诉求。同时,考虑到案涉项目直接影响当地营商环境及区域规划发展,还可能引发土地闲置和后续招商引资等矛盾,法院在案件办理中不断强化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在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的基础上,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终止履行协议、补偿范围及金额、支付安排等方面展开调解。经过多轮磋商,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了行政补偿方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政府招商引资涉民生项目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当地营商环境和政府形象,也对类似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探索“公正与效率”的最优解,强化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履约践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信赖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调解实现了行政机关与案涉企业的双赢,同时提升了政府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以及地方营商环境的整体水平,达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了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03
56名学生家长诉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案
【基本案情】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某学校旁道路的三岔路口新设电子抓拍设备。由于系突击式开放抓拍,部分学生家长对此毫不知情、难以适应路段新路况。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6日,家长们陆续接收到交警部门相关平台发送的违章闯红灯信息提示。收到违章记录最多的家长,违章数量达一百多条。家长们认为学校周围道路为拥堵路段,上述路口红绿灯设置本就不合理,增设电子抓拍设备且未事先告知,导致数百名家长短期内均被处罚数次,故56名家长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违章记录。
【办理情况】本案案涉人数众多,违章数量大,经双方同意,法院将上述56件案件全部纳入先行调解程序。立案前,法院前后三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调解时,家长们表示理解安装电子抓拍设备的初衷是规范交通、保护学生安全,但该新装的电子抓拍设备给家长及附近居民造成了极大影响,且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案涉违章记录存在程序瑕疵,故请求酌情消除违章记录。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则认为其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法消除案涉违法记录。经释法明理,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最终承诺,考虑到违章行为发生在拥堵的学校路段且违章记录数量大,可为家长们提供处理违章的便捷服务。此外,法院积极对接协调各行政机关,将案涉路段的交通信号灯配时进行了优化,改善了道路交通秩序。最终,家长们同意缴纳罚款并提交撤诉申请,56件案件全部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优化交通环境、遵守交通秩序人人有责。近年来,交通行政违法案件数量多、争议大。为实质化解纠纷,本案法院通过“法官+调解员+行政机关诉前调解”的调解模式,联合多方力量,既让矛盾纠纷化在源头、解在诉前、消在萌芽,又规范了案涉学校附近道路交通秩序,促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加合理,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本案通过诉前调解直接解决了引发诉讼的根源性问题,使抽象的公共利益得到了实质性改善,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是行政审判立足司法职能、创新工作方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纵深发展的生动实践和有力证明。
04
李某某诉某县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系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经营土地。2020年9月27日,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46号),载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用地,在做好依法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2022年3月30日,因某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建设项目需要,某县政府作出预征地公告,但至本案诉讼时仍未获得用地审批。2022年4月16日,某县自然资源局与某村就征收该村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达成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后某县财政向某村拨付了征地款,李某某的账户收到9629元补偿款和一笔11510元的款项,随后案涉土地进行了施工建设。李某某认为某县政府强制征收其所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并对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拆除、挖填的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县政府征收其所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违法。
【办理情况】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规范性文件无权免除征收主体在占用土地前获取土地征收批准并先行补偿安置的义务。本案中,某县政府虽完成了部分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但其征收土地申请未经依法批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某县政府支付了李某某9629元补偿款和一笔11510元的款项,不足以证明某县政府完成了对李某某的补偿安置,在此情况下,某县政府强制占用李某某的承包经营土地并交付用地单位使用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遂判决确认某县政府对李某某承包经营土地的强制占用行为违法,并责令某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典型意义】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须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地方规范性文件无权免除征收主体在占用土地前获取土地征收批准并先行补偿安置的义务。在行政机关违法占地的情况下,考虑到公共利益,即使不予以撤销,为弥补修复强制占地行为的违法性、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亦应积极采取完善土地征收批准手续、补偿安置到位等补救措施。本案在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以责令行政机关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方式弥补修复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体现了公共利益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平衡。
编辑: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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