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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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印章在民商事活动中被视为主体意思表示的物化象征,加盖印章的行为通常等同于对文件内容的确认。
那么,如果先在空白载体上加盖印章,再打印具体内容的文件,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院在《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若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章系盗盖,即便文件存在 “先盖章后打印” 的情况,只要该印章与当事人在其他合同文件中使用的印章一致,且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该文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焦点在于,先盖章后打印的合同是否有效。
上述判例明确,先盖章后打印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概括性授权是指一方给予另一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法律行为的权利,而无需每次行为都获得特别授权。即盖章主体将文件内容的填写权授予对方,事后打印的内容若不超出合理授权范围,应视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本案中,经鉴定,“4.2《证明》”上“原有印章(印模)”处加盖国丰公司印章,与国丰公司于2013年1月20日签订的《巴州区回风东路棚户区改造统购安置项目八号楼工程》、2014年2月10日签订的《裙房工程补充协议》、2014年3月26日签订的《步云楼二期项目合同备案资料》等合同文件上国丰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
虽然“4.2《证明》”系“先盖章后打印”,但原审判决认定该先行盖章行为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并无不当。
根据司法鉴定结论,“3.20《承诺书》”上国丰公司印章与“4.2《证明》”上“现有公章(印模)”、“单位公章(印模)”印章同一。
据此,原审判决认定“3.20《承诺书》”对国丰公司有约束力,并不缺乏证据证明。国丰公司无证据证明“4.2《证明》”系海凤公司盗盖印章形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现有公章”起用时间晚于“3.20《承诺书》”出具时间。国丰公司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
“3.20《承诺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当事人加盖印章,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盖章主体能证明盖章时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或者印章系伪造或盗用、打印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约定违法分包、高利贷等),即便印章真实,则文件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若一方利用对方先行盖章的信任,在打印内容中添加显失公平或超出合理预期的条款,受损方仍可以 "显失公平" 为由请求撤销。
周军律师提醒,"先盖章后打印" 的文件是否有效,需要综合判断:若印章真实、内容合法且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该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若存在印章伪造、内容违法或欺诈等情形,文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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