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因为缺乏对党性修养的锤炼,法律意识淡薄、无视议事原则,在村委会办公场所粉刷施工过程中,通过私下和施工方协商降低施工单价的方式套取工程款,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和廉洁纪律,给村集体造成了损失,我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我个人形象,更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玉门市小金湾乡东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马某某深刻反思道。
2021年5月,马某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村委会会议研究对办公场所墙体进行粉刷,单价每平米18元,总费用12000余元。施工前,马某某与施工人员私下商量,将施工单价降低到每平方米15元,但马某某未告知村委会其他人员降低单价的事实,也未变更合同总价款。最终,马某某套取工程款2000余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侵害了村集体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2024年3月,马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集体资金姓“公”不姓“私”,套取资金必受严惩。《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七条: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不准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益,虚列支出使用、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者以借款、垫资、合作经营等名义长期拖欠或者变相占用集体资金。农村基层干部是带领村民发展、维护集体利益的带头人,要不断提升党性修养,从思想根源上杜绝违规违纪的念头,应当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对于村集体资金的每一项处置、每一笔资金的流向,都要做到公开透明,切实为乡村稳定发展和村民的幸福生活贡献自己的力量。
来源丨玉门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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