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依托桦甸市人民法院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盗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通过“刑事严惩+民事追偿+生态修复”的立体司法模式,不仅让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更以“看得见的正义”向社会传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法治理念,为守护吉林生态安全贡献司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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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已死亡)以营利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共计14株。经鉴定,盗伐现场位于吉林省桦甸市某国有林地内,被盗伐的树木系胡桃楸(活立木),根径为60厘米至96厘米,合立木蓄积36.4861立方米。张某负责以600元/立方米的价格从刘某处收购、运输原木,并向刘某提供一台大胶轮车用于盗伐林木;刘某负责采伐树木并截成原木。
这期间,刘某以150元/立方米的价格雇佣被告人王某帮助其盗伐林木。所盗伐的林木全部卖给张某,被张某制作成道木和板材出售给某矿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28,205元。刘某在盗伐过程中发生车祸于当日死亡。
涉案被盗伐的树木,经环境专家出具意见,造成了森林生态系统的不利改变,致使其保育土壤、养分固持等支持服务功能,涵养水源、固碳释氧等调节功能,生物多样性等供给功能,较基准水平均发生了不利改变,可确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本案为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造林,需初植造林株数为红松65株,上述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132,755.42元。
因上述生态环境损害,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张某、王某以补种树木并抚育管护的方式自行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并保障红松的存活率。
庭审中,张某、王某均认罪认罚,深刻反省盗伐行为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后果,并表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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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主要包括涵养水源、固碳释氧气、净化空气、土壤保持、保护生物多样性等。二被告人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综合考虑自首、认罪认罚、积极缴纳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处主犯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从犯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同时,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张某、王某以补种树木并抚育管护的方式自行进行生态环境修复,于2026年造林季补种二年生红松树苗65株,造林一年成活率达到85%,3—5年后调查造林成效,管护抚育五年,若不满足相关要求,需补种。如不能完全履行上述行为,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2,755.42元。
此次巡回审判将法庭搬到案发当地,既是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有力震慑,更是一堂鲜活的生态保护法治公开课。通过“刑事制裁+公益诉讼”的协同发力,既让违法者受到惩治,更以“补植复绿”的裁判方式推动“环境损害者”担责“生态修复者”,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修复一方”的综合效果。
来 源 丨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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