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润分配是股东关注的核心问题,章程白纸黑字规定分红比例,股东会决议却另作安排,出现分歧,该按哪个标准执行?这一矛盾不仅关乎股东切身利益,更暗藏法律风险与公司治理隐患,究竟如何抉择?本文将根据真实案例带大家深入了解。
案情简介
2002 年 12 月甲公司设立,章程规定董事会可批准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
2007 年 8 月董事会决议确定乙公司持股 19%、分红比例 13%,此后乙公司持股比例未变。
2007 至 2020 年,甲公司每年召开董事会决议分配利润,乙公司分红比例均为 13%,且各股东委派董事均参会签字。
2023 年 2 月,乙公司以未按章程出资比例分配为由起诉,要求支付未分配红利;甲公司以 2007 年董事会决议作为抗辩。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甲公司章程虽规定按出资比例分配,但董事会已通过决议制定分配方案,且乙公司多年来参会及接受分配时未提异议,甲公司按 13% 比例分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乙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虽在章程中约定按出资比例分红,但后续董事会决议变更了分配方案,且实际执行多年并获乙公司认可。公司作为人合性机构,法律允许股东通过合法决议程序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一致认可的情况下,即使与章程不符,也应尊重股东自由意志并支持该分配行为。
律师说法
该案例表明,股东若接受分红时未对分配比例提异议,事后再主张按章程约定分配,诉求难获法院支持。对此,有四点建议:
1.全体股东应书面约定盈余分配规则,明确扣除成本后的分配比例,避免产生经济纠纷。
2.若公司章程未约定,可通过股东协议确定分配依据,股东协议通常优先于公司章程效力。
3.当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约定冲突时,法院倾向依据股东真实意思执行。为避免纠纷,建议在股东协议中明确其效力优先,即 “协议生效后不因公司章程签署而变更,内容冲突时以协议为准” 。
4.公司按章程比例分红,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若不按章程比例分红,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否则受损股东可主张撤销决议或要求按章程比例分红。(其目的在于防止占多数股份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决定公司利润的分配方式,侵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以大股东股权上的优势侵害小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0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4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总结
公司章程约定和分红决议不一致时,利润分配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具体情形,结合法律规定、章程约定以及股东的实际行为等来综合判断。
面对此类复杂且牵涉重大利益的规则冲突,强烈建议引入专业股权律师的支持,从法律视角精准界定各方权责,协助股东制定合法合规的利润分配方案,还能在分歧产生时,通过专业谈判与诉讼策略维护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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