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委书记陈伟同志的实名举报信
尊敬的陈伟书记:您好!
我是举报人赵芳云(身份证号:43052119********61,联系电话:183152xxxxx),就酉阳县钟多街道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冲涉嫌套取国家资金、骗取银行贷款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曾于2025年4月7日通过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向贵委实名举报(由平台当日转交)。然时隔两月有余,未获任何进展反馈,故特致信恳请您亲自督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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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重庆网络问政平台的实名举报,至今未获实质性回复。
一、被举报人基本信息
张冲,男,土家族,1981年1月8日生,身份证号:51352419********91,住酉阳县钟多街道;现任钟多街道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与其早年经营的"渝腾商贸中心"重合)等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另一出资方为酉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涉国有资产监管。
二、举报事项及事实依据
(一)套取国家供销系统专项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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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酉阳县黑水镇的供销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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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冲印制、提供的钟多街道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销货清单
2019年起,我租赁张冲名下位于黑水镇黑水中学对面的房屋经营超市(现挂“供销超市”招牌)。张冲在和我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要求不得更换招牌,并明示“经营供销超市可获国家补贴”,指令我对外谎称是其员工。2021年起,张冲多次索要超市进货票据,结合其供销社法定代表人身份,涉嫌伪造材料骗取国家专项补贴。
(二)虚构产权骗取酉阳农商银行100万元贷款
2022年,张冲以该“供销超市”资产作抵押,向酉阳农商行贷款100万元。其带银行人员到我经营场所拍摄虚假经营证明,并拿走我的进货单据作为贷款材料。但2023年超市因火灾停业后,张冲在法院诉讼(2024渝0242民初1781号)中承认我系实际经营者,与其贷款时提供的权属证明自相矛盾,涉嫌触犯《刑法》第175条骗取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可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核心证据支撑
1.租赁合同条款(证明张冲控制超市招牌及经营身份造假);
2. 2024渝0242民初1781号案件材料(证明张冲在司法程序中自认超市实际权属);
3.银行贷前调查记录(需调取:张冲带银行人员至我店拍摄的影像及提交的进货单据)。
四、具体诉求
1.对张冲套取国家补贴、骗贷行为立案调查,追究其党纪、刑事责任;
2.提请公安机关对骗贷案刑事立案;
3.对钟多街道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财务账目启动司法审计(重点核查补贴资金流向及贷款使用情况);
4.书面告知案件受理及调查进展。
五、补充说明
本案涉及供销系统国有资产监管漏洞及地方金融风险,且本人已多次提交详实证据。超期未获回应恐致证据灭失,望您高度重视,依法彻查!举报人承诺对所述事实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配合提供一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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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将纸质信件通过EMS寄往酉阳县纪委
实名举报人:赵芳云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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