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价值在于引导,惩治不能成为法律的目的和价值追求!
文/刘鹏举
题记
很多时候,我们的安全感来自生存的无忧和情感的充盈,更来自于权利的尊重和世界的善意。
正义从来不是自诩的口号,刑罚不仅要依法考量刑法的法律本身,也要正视人世间苍生的苦难。
狭小的思想世界始终容纳不了海阔天空的格局,偏安一隅耽溺低俗的维谷始终收获不了荣耀的尊重!
一
针对这次跨域抓捕行动,所谓的耽美文学迅速映入很多人的眼帘,说实话,我可能眼界狭窄,对此类文学孤陋寡闻。
但是当我那日看到“海棠作者”的话题,看到抓捕了那么多的年轻人,内心悲悯就让我就随手写下:
法律在于引导,惩治不能成为法律的目的和价值追求!
文学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创造,也是一种精神世界的闪耀!
关注这个事情的本身是不希望刑法权力的过度扩张,更不希望刑罚成为一刀切的治理手段!
其实这并不是说跨域抓捕就一定违法,因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只要公安机关的行动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应的抓捕条件,那么跨域抓捕的合法性则无可指摘。
但程序正义仅是底线要求,我们更需追问:刑事手段介入文化创作领域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将耽美作品归类为"淫秽物品"不仅要考虑其危害性,还需要考虑现代法治社会对亚文化的一种正视?
二
在思考的摩挲下,世界才有不竭的驱动力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
在我看来,判断一个事物或者行为,不仅仅要有定义概念确定性,还需要考量它的价值本身。
司法不仅要彰显法治的文明,还需要彰显对文化的宽容,法律冰冷之剑挥向人间的一刹那,还需要有温情的菩萨心肠。
当法律的剑锋落下时,请为青春留一盏灯。
一个社会不仅仅是靠强横的法律去调和诸多社会矛盾,还要靠温情的人心去触碰去迸发人间的良善之美。
秩序与自由向来不是完全对立的矛盾体,惩治与救赎也并不矛盾,在觉照前行的路上,救赎与自我救赎也始终是我们人类追求的价值。
这个社会从来都不是黑白界限分明,也从来就不是绝对的二元对立,世界在运行,社会在进步,我们的意识也需要与时俱进。
“时移世易,世易时移”社会在进步的同时,法律规则也需要不断与时俱进,弥补与现实矛盾的瑕疵。
对于耽美文学,我们也不必视之为洪水猛兽,存在必有存在的合理性,很多时候,蛊惑自己的不是秽物而是本心的改变,思想上的肮脏并不必然代表行为的破坏力,因此,这个世界这个社会是不能够也不应当存在思想犯罪的,有思想而没有行为就具有不可处罚性,只有行为产生了危险性或者有一定的危害后果,才能够按照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法律的评价。
如果脱离了这些最为根本的思想原则,那么就是荒唐的,也确实违背了大众的一般法律期待,更是对法治的践踏!
三
文学是一种创造,但是文学又具有一定的审美感,不是所有的被冠以文学的称号就可以当之无愧地称为文学。
当某种文学耽溺于一种沉沦式的不雅并不必然就是一种文学,但是涉及到海棠作者等人的耽美文学,我还是要从刑法的谦抑性给予一种法律评价。
刑法按照谦抑性原则,自当有所限制,只有当一种危害行为具有迫不得已的惩罚性时才可以进行惩罚,刑法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宽容性,宽容不仅是道德上追求的美德,也是刑法所倡导的良法善治。
朋友的朋友圈说道:“刑法的谦抑性,是留给社会的弹性空间;司法者的仁爱之心,是守护人性的最后防线。近日海棠作者事件,当我们看到年轻创作者的挣扎时,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到:让青春的微光,不被法治的冷光熄灭。让司法的温度照亮每一个迷途的青春。唯有如此,法治才能真正成为人民的信仰!”
在我看来,这个事情将耽美文学的某些网文界定为淫秽物品的性质可能没有什么争议,但是我们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的撒网式执法,其次更要考量刑法在针对此次热点事件时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现实解读,以及关注法律与时俱进的剖析。
当法律的目光仅囿于惩戒时,它所失去的正是文明应有的辽阔与温度。
希望这个事件对于青年作者来讲是一次洗礼,更希望他们早日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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