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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 《榆林日报》违背良俗赠钱财 配偶依法可索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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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榆林日报头版以《违背良俗赠钱财 配偶依法可索还》为题,对榆林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法院判决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报道。

全文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丈夫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向“第三者”赠予财物,那么配偶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呢?

案例简介

原告高某某(女)与刘某某(男)系夫妻。 2023年5月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相识,之后双方发展为不正当异性关系。

从2023年5月开始至2024年5月,刘某某通过其微信向被告赵某某多次转款,金额多为“1314”“520”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额,并备注“爱你”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文字,累计转账金额为7399.8元。后原告高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被告赵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某返还财产。

审理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被告赵某某,其赠予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高某某的合法权益,也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该赠予行为应确认无效。赵某某应向高某某返还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提醒

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有平等处理权。夫妻双方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共同财产的处置,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该赠予行为无效,夫妻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男女都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这是法律和法治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最终还会落到人财两空的局面。

来源:榆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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