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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5年第6期要目
1.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陈柏峰
2.论司法解释性质的法政策取向与重构
陈辉
3.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国家安全”法律概念的逻辑建构
倪铁
4.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的要件审视与路径展开
梅扬
5.过程论视角下行政检查的体系定位与控制路径
李政洋
6.新《公司法》背景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解释
冀洋
7.论刑法中的观念占有及其判断
赵拥军
8.论过失共同正犯中共同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
刘润泽
9.版权法上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定性及其责任规则
梁志文
10.论法律行为效力瑕疵事由竞存时的法律后果决定
胡相宜
11.抵押权延伸至不动产租金债权之内外效力
——以基本债权与支分债权二分为切入点
林洹民
12.资金分析报告的功能及其证据归属的风险控制
——基于公安机关“金析为证”的思考
郭华
1.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作者: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基层法治研究所)
内容提要: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是现代化国家的基本标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构成部分。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必然选择,对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新征程上,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围绕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和中国特色,以法治服务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保障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动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
2.论司法解释性质的法政策取向与重构
作者:陈辉(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价值,但是政策化的司法解释与教义化的制定法存在根本矛盾和冲突。司法解释作为大量公共政策法律化的工具,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反制定法的抽象化、体系化困境,不仅无法实现司法统一、“同案同判”的目的,而且造成了司法解释游离制定法体系之外的不良局面。要保留司法解释回应政策的功能,司法解释就难以回归解释的属性,只能作为制定法的一部分融入制定法体系。法教义学的实践取向为司法解释融入制定法体系提供了契机,以法政策为基础重构司法解释,以指导性案例为媒介,通过类推的“适度”理论化、教义化功能,重建制定法体系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关键词:司法解释的性质;法政策;司法解释政策化;司法政策教义化
3.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国家安全”法律概念的逻辑建构
作者:倪铁(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2015年《国家安全法》明文定义了“国家安全”法律概念。在概念范式变迁的历史纵横格局中,“国家安全”语词在法律中经历了从专业术语向法律概念的嬗变,并以此为基础形塑了新型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安全理论和中国特色法治现代化实践,可以发现当前对“国家安全”的定位仍存在不尽完善之处:其与立法的规范性、目的性并不完全适配,与尊重个体权利表达的人本立场有所错位,未能充分抽象出合理的逻辑起点,没有完全实现概念统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功能。应进一步厘清该法律概念的逻辑起点,筑基于“国家重大利益的巩固和发展”,形成包含属性要素、主体性要素、内容性要素等在内的逻辑建构。应理顺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法益要素及其结构,科学合理地优化“国家安全”法律概念及其界定程序,使之能够与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重大利益维护和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相适配。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个体权利;逻辑起点
4.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的要件审视与路径展开
作者:梅扬(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刑反向衔接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的一项新使命,是“检察之治”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建设全局的重要一环。长期以来,我国行刑反向衔接被确立为“排除刑事制裁”和“应当行政制裁”两要件并立的单罚式构造。但实践中,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存在规制功能的差异,“二要件说”忽略了不同种类的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同时科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不仅限缩了行刑反向衔接的适用范围,亦制约了行刑协同共治效用的有效发挥。对此,可考虑调整为“一要件说”,即不论刑事制裁是否被排除,只要存在应当行政制裁的必要便可开展行刑反向衔接,以确保不法行为得到全面有效惩处。在此新立场下,检察机关开展行刑反向衔接的场域应当涵盖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行政监督等全过程,并在衔接标准上秉持宽松包容审查原则,在衔接过程中推动正反双向一体融贯,在衔接方式上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联动协作,借此缓和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权责张力,真正实现行刑反向衔接的制度功能。
关键词:行刑反向衔接;行政制裁;刑事制裁;宽松包容审查
5.过程论视角下行政检查的体系定位与控制路径
作者:李政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行政监管体系中,行政检查发挥了重要的监督预防作用,但实践中各种乱检查导致其应然功能异化。相关立法存在概念内核弱化、外延形态泛化、监督范围扩张、检查权设定冲突、类型划分不一等问题,反映出行政检查认识论构建之不足。作为一种“制度”而非“手段”,行政检查无法被简化为单一行为类型,而是一个包含计划、实施、处理等内容的行政过程,应作为相对独立的监管环节发挥预防性监督作用。此一角色定位,不仅具有实定法上的权力独立性基础,也是预防性法治和服务型监管的内在要求,还能缓解行政处罚的功能负担,提高相对人在行政监管中的参与性和主动性。为防止该功能异变,应从权力、目的、程序、权利四个维度加强对行政检查的控制,明确行政检查权的设定及其边界,将预防性目的控制贯穿行政检查全过程,强化计划性约束和拓展随机检查适用范围,建立独立的检查决定体系,同时赋予相对人更多的程序性权利,并将行政检查作为独立的行为标的纳入救济范围。
关键词:行政检查;行政行为;行政过程;预防性监管;服务型监管
6.新《公司法》背景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解释
作者:冀洋(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行为规范从属于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规范,该罪的解释应当结合同步修订的新《公司法》的理念和规范,融入“公司利益目标”的价值导向。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司财产法益,违法性的本质是违反竞业禁止规范进而引起财产损害的抽象危险,“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属于表面法益。基于国企、民企“董监高”与本单位的身份委任关系差别,两类主体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无价值评价不同,这是二元化入罪标准的法理根据。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应首先判断“同类的营业”引起财产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注重与篡夺商业机会的竞合处理,本罪的“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遭受重大损失”应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后的公司归入权完全行使、积极赔偿损失等事后财产法益恢复行为,能够完全消解该类犯罪的需罚性,因此应当从程序上积极出罪。
关键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公司利益目标;客观处罚条件;公司归入权;程序出罪
7.论刑法中的观念占有及其判断
作者:赵拥军(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内容提要:以社会一般观念等规范性要素认定占有,是基于人们自由意志的实践理性演绎,其在本质上不可能是事实性的,而应是规范性的。观念占有作为一种缓和的规范性占有概念,是以通常不受限制的方式支配某物。当控制某物时当然地不受限制,则可以认为主体对该物具有直接支配力;当已在事实上控制了某物却受限制,则意味着无法自由地直接支配,此时便需要根据社会一般观念等规范性要素进行判断。观念占有作为一种占有认定方式,其适用的场域边界应限制在占有维持而非占有建构。在具体判断过程中,观念占有不得用于占有建构、无客观支配可能性即无观念占有;观念占有不能为逾越事实支配力的障碍提供正当性支撑;法律占有可以成为当然的观念占有。以上论理对于解决理论和实践中典型疑难争议问题或许可以提供一种不同的观念视角。
关键词:观念占有;事实占有;法律占有;客观支配可能性;占有维持
8.论过失共同正犯中共同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
作者:刘润泽(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正确认定过失共同正犯中的共同注意义务,对于打击责任事故犯罪、追究不法决策者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过往的学说或是拘泥于主观要素,或是实质依据不足,都没有提出妥当的共同注意义务认定标准。从共同犯罪问题本质上是结果归属问题出发,应认为从支配论的角度认定共同注意义务更为合适。基于过失犯与故意犯在支配犯罪事实方式上的不同,不必要求过失共同正犯中存在共同的犯罪决意,只要能够从客观上认定数行为人在事前形成了紧密的危险行为共同体,就可以认为数行为人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紧密危险共同体的判断,需要着重考虑共同支配的稳定性和无碍性。共同注意义务的内容并非阻止、监督他人,而是自身保持谨慎,履行危险控制责任。因此,行为人单纯的监督、阻止不力不足以构成共同注意义务违反,只有行为人在事中以自己的不谨慎行为怠于履行结果回避措施、制造法益侵害危险的场合,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共同注意义务违反,进而构成过失共同正犯。
关键词:过失共同正犯;共同注意义务;共同危险支配;紧密危险共同体
9.版权法上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定性及其责任规则
作者:梁志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与版权材料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在法律定性上必须从技术本质出发。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基础是大模型,它将训练数据样本分解成令牌以确定内容特征上的统计相关性,输出过程是具有统计相关性特征的随机性重组。大模型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与用户交互而形成人类能理解的作品,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照搬训练数据中的版权材料。大模型并非作品的复制工具,不属于“索尼案”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适用范围,但属于具有双重用途的技术。大模型既未主动输出、也未存储生成物,用户输入提示词、参数等并选择最终的成品;其大多数应用场景与搜索引擎类似,属于信息社会的新型服务,应适用“通知移除”制度等“避风港”规则,并不负有公法上网络治理规则施加的义务。服务提供者在大模型开发、部署时采取了技术可行且考虑合理使用情形的必要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大模型输出生成物类似于用户通过使用搜索引擎获得相应结果,故“避风港”规则不能延伸适用于生成物的传播和商业利用行为,后者将构成直接侵犯版权的行为。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服务提供者;“通知移除”制度;合理使用
10.论法律行为效力瑕疵事由竞存时的法律后果决定
作者:胡相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效力瑕疵事由竞存,是指同一法律行为中存在的多项效力瑕疵事由归属一方或于一方发生重叠的现象。此时,应并行适用多项效力瑕疵规则,在充分考量不同效力瑕疵事由法律后果之间相互影响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法律后果。对这一效力瑕疵规则适用关系的选择,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也符合法律规则作为普遍适用规定的本质。在实践中,多项效力瑕疵规则能否成为裁判依据,受到程序法要素和实体法要素的双重限制。依据效力瑕疵事由法律后果的二阶属性,法官决定的对象可聚焦于次阶法律后果,其中,次阶主要后果是各效力瑕疵共有的,次阶附随性后果则可能发生分化。以请求权竞合的相关理论作为参照,遵循效力瑕疵事由竞存作为后果竞合的特性,可以形成法律后果决定的一般原则。进一步结合效力瑕疵事由次阶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将能得出可供法官操作的法律后果决定的具体规则。
关键词:效力瑕疵事由竞存;并行适用;法规适用说;程序与实体的协作;法律后果决定
11.抵押权延伸至不动产租金债权之内外效力
——以基本债权与支分债权二分为切入点
作者:林洹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抵押权延伸至租金规则构成不动产强制管理制度的实体法基础。在不动产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唯有厘清相关民事纠纷,才能充分发挥不动产的融资担保作用。租金债权存在基本债权与支分债权的双重结构,租金支分债权随着租赁物之使用而依序产生。租赁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以及抵押人处分债权的,均会影响抵押权人对租金支分债权的收取。在内部关系上,租赁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以及提出抗辩与抵销的,得类推适用《民法典》债权让与和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则,但合同解除权不应受到限制。承租人事先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并不消灭租金支分债权,但可以租金返还请求权抵销抵押权人的收取权。在外部关系上,抵押人对租金支分债权的让与和设质行为,在查封后构成无权处分,但受让人或质权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相应权利。权利人能否优先受偿并不取决于权利现实产生的时点,应视公示时间的先后而定。对抵押权人与债权受让人、质权人的清偿顺位应根据登记时点进行判断。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让与的一种公示手段,当不存在债权让与登记时,应根据通知与抵押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清偿顺位。
关键词:抵押权;租金债权;支分债权;债权让与;债权质押
12.资金分析报告的功能及其证据归属的风险控制
——基于公安机关“金析为证”的思考
作者: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目前,涉众类资金密集型经济犯罪呈现出涉案金额大、交易账户多、资金流转频次高以及性质复杂、流向场景隐蔽等特点,给侦查查明案情增添了难度。基于资金流转遗留印记的现实,侦查实践中衍生出利用资金算法模型获得资金分析报告并将其作为证据的做法,即“金析为证”。在侦查程序中,资金分析人员基于算法模型提供涉案账户资金、数额以及资金流向与相关人员关系的分析报告。该报告蕴含资金分析人员利用资金分析技术对相关事项予以鉴别和判断的性质,被侦查机关归属为鉴定意见。将资金分析报告归属为鉴定意见的做法存在一定的程序风险,对其需要予以规制。在技术上,在对涉案资金数据进行归集、筛选、清洗、分析以及算法模型选配环节,应尊重资金流向规律,建构稳健的资金分析技术操作规范;在制度上,资金分析人员应独立作出资金流向的判断结论,防止侦查人员“自取自鉴”“以侦代鉴”或者“以鉴代侦”。
关键词:资金分析报告;“金析为证”;算法模型;鉴定意见;证据归属
《法学》是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中文法学类期刊,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法学理论类月刊,创刊于1956年。本刊已逐步形成“紧贴现实发展、冲击法学前沿、反对无病呻吟、彰显学理深度、论证严谨规范、文字清新易懂”的用稿特色。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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