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发布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平邑县秦某因退保一事与泰康人寿山东分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秦某一纸诉状将泰康人寿山东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定泰康人寿山东分公司退还秦某保险费25486元。
泰康人寿山东分公司辩称,2019年8月2日,秦某为儿子孙某投保泰康惠健康重大疾病保险,保单号为9289****;保单承保后,泰康人寿山东分公司通过95522对秦某进行回访,秦某对投保及保险合同相关事实再次予以确认。秦某名下保单已交纳6年保费,泰康人寿山东分公司一直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履行。现秦某称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要求泰康人寿山东分公司将9289****保单全额退费,为切实维护泰康人寿山东分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确认案涉保单号9289****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秦某辩称,泰康人寿山东分公司诱导消费,虚假宣传,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孙某同意,应为无效。
经山东浩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合同中孙某智的签名确非本人书写。
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最后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秦某为儿子孙某投保“惠健康”,投保时孙某系成年人,该保险未经孙某同意并认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泰康人寿山东分公司基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25486元应当返还。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泰康人寿山东分公司负担。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