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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花钱“捞人” 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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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治报 》( 2025年06月24日 第 13 版)

  □河南法治报记者 马建刚 通讯员 孙钰飞

  身边的事儿

  2019年7月,嵇某的前妻屈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灵宝市公安机关羁押。嵇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神通广大”的本地男子张某,张某称自己“在法院有关系,能捞人”。嵇某先后向张某支付10万元“活动经费”,两人签订“捞人协议”,张某在协议中承诺“收款10万元,用于托人办事,办不成全额退款”。

  2019年年底,屈某被法院判刑,嵇某遂要求张某退还10万元。张某谎称“钱已经送出去了”,拒不退款并拉黑了嵇某。嵇某向灵宝市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本付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嵇某和张某签订“捞人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嵇某向张某支付10万元,用于非法请托,明显违法,相关合同无效。民法典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嵇某基于严重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的目的向张某给付10万元,已经将自己置于法律秩序之外,相关返还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嵇某全部诉讼请求。

  嵇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嵇某和张某的约定及交易行为,实际上是企图以非法手段干预、干扰司法活动,达到使刑事犯罪人员不被追究的不法目的,两人之间不存在合法财产关系,嵇某的相关权利不应受民事法律保护,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并将涉案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法官提醒

  花钱找人办事,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法规,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得不到司法的认可和保护。司法没有“后门”,公平不卖“门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遇到问题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是寄希望于“托关系”“走后门”,切记不要病急乱投医,以免落得人财两空。

编辑:王海锋

审校:翟保明

审核:陈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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