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关闭矿山的决定为何被法院认定违法?程序瑕疵如何成为企业翻盘关键?
某煤矿企业因采矿证到期未获延续,被行政机关以环保整治为由责令关闭。企业主张关闭决定未依法送达,程序违法。法院终审认定: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送达义务,关闭决定违法,但因涉及公共利益,保留决定效力。
本案有以下重点内容值得注意:1. 程序违法的“致命漏洞”。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76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须通过直接送达、公告等方式告知相对人。本案中,行政机关仅在矿区设置关闭标识,未书面送达决定书,构成“程序重大违法”。未依法送达即剥夺企业申辩权,行政决定合法性基础崩塌。2. 信赖利益的“隐形护盾”。企业自2006年起合法经营,多次续证至2013年,期间无重大违规记录。行政机关以“历史遗留问题”关闭矿山,但未提供企业整改无效的充分证据。关键点: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合规企业给予过渡期或补偿,而非“一刀切”关闭。3. 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平衡术”。法院虽认定关闭决定违法,但以“撤销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为由保留效力。若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由限制权利,企业需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并主张“最小损害替代方案”(如限期整改)。
本案中的矿企的一下做法值得借鉴,企业收到行政整改通知时,需同步要求行政机关出具书面决定,并核对送达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保留历年环保验收、安全生产记录,证明持续合规经营,对抗“历史问题”指控;若行政机关以环保、安全为由关闭企业,需提出“技术改造方案”或“过渡期申请”,争取协商空间;程序违法案件应在行政行为作出后6个月内起诉,超期可能导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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