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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将二审:治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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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6月2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在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介绍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于6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届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将提请本次会议二审。

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黄海华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精神,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修改完善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二是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相关规定,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职责。三是完善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四是,对于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以及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等行为,构成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五是明确侵害数据权益和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六是着重解决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提高行政处罚机关层级。

黄海华介绍,2017年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增加了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本次修法针对网络领域竞争新情况新特点,总结执法司法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

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平台“内卷式”竞争,修订草案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修订草案完善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规定平台经营者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擅自将他人有关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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