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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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尘埃落定之后,当事人往往对案件卷宗有着强烈的了解诉求。这不仅关乎其对案件处理过程的知情权,在某些情形下,如当事人考虑申诉等后续维权行动时,查阅卷宗更是获取关键信息、支撑自身主张的重要途径。
那么,刑事案件结案后,当事人能否查阅案件卷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
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操作仍存在一定差异。
部分法院严格遵循现有规定,仅允许当事人查阅明确属于正卷范围内的材料,对于公安侦查卷宗等可能涉及证人安全、侦查方法等敏感信息的材料,一般不向当事人开放查阅权限。在一些涉及重大犯罪的案件中,法院考虑到证人在案件审结后,其人身安全及个人信息仍需予以保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证人及其近亲属保护的规定,拒绝当事人查阅可能暴露证人信息的公安侦查卷宗部分。
也有部分法院,在确保不泄露敏感信息、不影响司法秩序的前提下,尝试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全面的查阅便利。在某些经济犯罪案件中,法院会对公安侦查卷宗进行筛选,将与当事人权利义务直接相关且不涉及保密内容的部分,在一定程序下向当事人开放查阅。
从当事人权利保障与司法公正的平衡角度考量,允许当事人查阅案件卷宗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对案件处理过程及依据有知情权,查阅卷宗有助于其理解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增强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周军律师提醒,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结案后,当事人是有权查阅案件正卷的。在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意图申诉的情况下,查阅卷宗能够使其获取原审中可能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关键信息,为申诉提供有力支撑。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5年9月15日法办41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请示》(鄂高法260号)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39号)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
此复。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法283号)
第十六条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其他诉讼代理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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