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媒报道,缅甸国家管理委员会于6月19日发布通告,宣布正式颁布了对《联邦选举委员会法》第三次修订的法律。
根据这项最新修订的法律,今后在设立选举委员会各级分支机构时,除了可任命受公众尊敬与信赖的个人担任小组主席外,也可以任命国家公务员担任该职务。
《联邦选举委员会法》第14条的新修订明确指出,委员会在组建下属分支机构时,必须由不少于3人组成,可以是受公众尊敬的人士,也可以是国家公务员。在这些成员中,需任命一名适当人选为主席,并指定相关选举官员担任秘书一职。
在此前的法律版本中,规定必须由至少三位受公众尊敬与信赖的个人组成分支委员会,并从中任命一位为主席,相关选举官则担任秘书;虽然允许在需要时吸纳国家公务员作为成员,但并未明确允许他们担任主席职位。
因此,这次的法律修订意味着,在设立各级选举委员会分支机构时,主席一职不仅限于公众信赖人士,也可以由国家公务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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