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业天境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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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又一盘取证了,位于光明科学公园的振业天境云庭,此次推出的是1栋共172套,备案均价为48864元/㎡!项目基础信息
由深圳国企振业集团打造,总占地面积约1.22万㎡,总建筑面积约8.9万㎡,计容建筑面积约5.8万㎡,容积率4.5,绿化率32%,共由3栋总高32-38层高的住宅组成,其中1栋住宅38F,2栋住宅32F,3栋住宅33F。
总规划480户,其中商品房375套,公租房71套,企业自持租赁住房34套,1/3栋是3梯5户设计,2栋2梯5户设计,地下3层,规划停车位800个,车位占比1:1.66。本次推出的为1栋,172套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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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具体折扣如下:诚意登记优惠98折,按揭购房优惠92折(一次性付款优惠91折),按时签约优惠99折,折后均价约43615元/㎡,项目预计2026年12月交房。
预售户型及价格(预计)
141㎡4房2厅2卫,东户01号34套,660-700万,单价约4.85万/㎡
141㎡4房2厅2卫,西户03号34套,620-660万,单价约4.6万/㎡
114㎡双龙抱珠4房2厅2卫,34套,490-520万,单价约4.45万/㎡
89㎡圈层3房2厅2卫,70套,330-360万,单价约3.75-4万/㎡
振业天境云庭位于光明中心区,科学公园周边,深圳国际美术馆、深圳科技馆新馆、科学城体育中心、光明文化艺术中心等市级文体配套环绕。该地块是光明罕见的纯住宅地块,该地块为2023年3月振业以10.29亿+竞配3000平竞得 ,当时的限价为不高于49300元/平方米(不含室内装修价格),是片区难得一遇的低密度纯粹的改善型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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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交通
1高铁3高速4地铁环绕
1高铁:光明城站
3高速:龙大高速、南光高速、外环高速
4地铁:6号线 、13号线(在建)、18号线(规划中)、29号线(规划中)
商业配套
创意街区+四大商mall
自带超3000㎡创意街区,满足业主未来的基础生活需求。周边蓝鲸世界、万达广场,星河coco city(在建)、绿地商业(在建)。
教育配套:
紧邻中科附高,举步即达深外,家门口享15年全龄段教育。项目所在的光明中心区教育配套齐全,区域内拥有22所学校汇集。
市政公园配套
光明科学城占地约208万㎡,配置有深圳国际美术馆、深圳科技馆新馆、科学城体育中心、光明文化艺术中心等市级文体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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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型展示:
- 约89平三房两卫
- 约113平四房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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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114平四房两卫:
- 约141平大四房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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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6月20日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其中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具体配建方式为在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各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不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已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实施过程中与商品住房一并建设,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第四条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照城市更新单元改造类型结合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明确的分类地区确定。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二十条规定,一、二、三类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为20%、18%、15%。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时,在配建基准比例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增15%。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4%。
移交保障性住房时,配建比例在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基础上核减。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3%;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5%。
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的配建比例详见附表1。
第五条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涉及多个改造类型或多个分类地区的,配建比例根据附表2明确的方法加权平均确定。空间范围图未覆盖地区,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样分类确定。
第六条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测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确定。折算用地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优先将用地无偿移交政府,且不参与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的转移容积测算。
按照前款折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不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及政府明确移交保障性住房的,按照第四条第三款测算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产权归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所有,免缴地价。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用地功能及规模等规划指标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由实施主体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有关规定与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写明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及规模。实施主体不按照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及规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载明。
第八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九条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与商品住房一并核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满足规划合理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的商品住房预售时,实施主体应当同步告知购房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规定,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城市更新单元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折算确定用地面积,交由实施主体开发建设,其余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交由实施主体建设的用地部分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未审批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本规定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但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已开工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可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空间范围图进行修订并公布后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5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配建比例一览表
附表2: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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