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前,河南驻马店一时年才20岁的女子去银行存钱,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女子,只要存入1000元,24年后就可得到111842元,女子一听有这么丰厚的利益回报,于是当场就存了1000元,心里想着24年后就可以拿到超100倍回报的收益,想想都开心。
时间不知不觉过去了,女子中途还都没想起这回事,直到26年后,女子在一次打扫卫生过程中发现这个存折,这时候才回忆起有这么回事,于是匆匆的拿着存折去银行取钱。
到了银行后,却被银行告知政策早就变了,根本领不了这么多银行规定,定期存款最多八年的年限,所以女子最多可以领取1000元本金和这八年期间的本利息。
女子肯定不同意啊,是银行自己承诺的,怎么可以赖账呢?再说银行的政策变了,又没有及时通知到女子,这是银行的责任,银行就应该按照规定兑现承诺,现在到期了,你却说政策变了。
该存折优化储蓄本息一栏显示,存入1000元,存期24年,到期后可得本息111842元。表下方说明:此表“到期可得本息”数,系按现行利率和保值贴补利率计算,到期支取时,应按支取时的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付本息。
原来,在1989年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明确规定》,将人民币,最长定期存款期限规定为八年,且保值贴补率数值随物价浮动,并非恒定不变。
所以,河南驻马店的这名女子石某,她的存款明显是违规了,但这违规不是史女士自己违规啊,是银行给违规办的,银行违规了,然后都没有通知石女士,没有尽到义务,银行选择了自愿履行合同,这也说明银行自己愿意承担这个责任。
但银行就是不肯支付这笔钱,银行的意思说最多付给石女士1000元8年的利息。
石女士那就不干了,直接一纸诉状把银行告的上法庭,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史女士损失的70%史女士自己承担30%的责任。因此判决银行限期支付史女士存款本金1000元及孳息。孳息包括自1989年9月16日至1997年9月16日安存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八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还有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各时期规定的保值贴补率计算的保值贴补,同时判决银行向石某承担存单约定的111842元减去前述1000元及孳息即合同部分无效所造成石某的损失的70%。
一审的判决结果就是陈女士自己承担30%的责任,银行承担70%的责任,按照银行当时承诺的金额计算。
一审判决史女士觉得可以接受,但银行接受不了,银行觉得这是国家政策,不应该由他承担,于是银行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存折上优化储蓄一览表下方明确注明:此表到期可得本息数,系按现行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到期支取时应按支取时的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付本息。此表到期可得本息数,就是按现行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到期支取时应按支取时的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付本息。
根据存折上优化储蓄的备注,石女士应当知道到期支取时实际得到的本息数与该一览表显示的对应数额可能会不一致,一审法院将优化储蓄可得本息一览表显示的可得利益作为赔偿基数缺乏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改判被告银行限期支付石某1000元本息,利息就是8年的定期利率,银行还应当向石女士支付存期内的保值补贴。
对此,网友们可不淡定,评论区的评论有1.2万条,网友们100%都站储户这一方,首先,银行违规揽储。其次,银行没有通知储户,怎么说都是银行错在先。
既然银行有过错而不及时更改并通知储户,属于行业欺诈,可按诈骗处理,那应该如何判呢?储户不了解国家政策,银行又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这要在国外银行直接就破产了。
还有网友说,瑞士银行有储户有100年的存单,瑞士银行的行长直接去储户家里亲自办理,这区别太大了。
银行这样的方式算不算虚假宣传?算不算合同欺诈?
对此,大家怎么看?
信息来源: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律说法6月4日的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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