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沐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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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的村庄,几声犬吠打破寂静,
黑影闪过,家犬莫名失踪……
这不是悬疑剧,
而是真实发生的连环盗狗案!!
近日,沐川县一“偷狗惯犯”邓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思悔改再次作案,短短4天内连偷4狗,村民忍无可忍将其擒获,最终落入法网。沐川县人民法院“新账旧账”一起算,判处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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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本案庭审现场)
劣迹斑斑,监外期间再伸贼手
被告人邓某某可谓前科累累。2019年、2020年期间,他先后36次实施秘密盗窃行为,因犯盗窃罪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1年4月,因其身体原因,沐川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然而,邓某某并未珍惜这次监外改造的机会。2024年7月,他再次因盗窃行为被沐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令人扼腕的是,在距离前罪考验期结束尚有一年多的时候,他再次铤而走险……
连续作案,四天内盗狗四只
2024年12月底,邓某某于短短4天内在沐川县大楠镇、沐溪镇、富新镇连续实施4次盗狗行为。当他试图再次作案时,被警惕的村民当场控制并报警。民警迅速赶到将邓某某抓获,成功找回了其刚刚盗走的两只家犬并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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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被盗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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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邓某某自制作案工具,现已依法被没收)
认罪认罚,家属赔偿获谅解
到案后,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新账旧账”一起算
沐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邓某某此次犯罪发生在其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沐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五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法官提醒:
暂予监外执行是法律对特定罪犯的人道主义考量,绝非逃避惩罚的漏洞。被告人屡教不改,在监外期间再次盗窃,最终数罪并罚,付出更惨重的法律代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情形即使数额较小亦构成犯罪。对于有前科的累犯,法律必将从严惩处。
沐川县人民法院正告所有企图铤而走险的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终将自食恶果。同时,呼吁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妥善看管财物,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共同筑牢社会治安防线。唯有敬畏法律、恪守底线,方能真正拥有自由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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