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精选
第二届『我做律师的“策略”故事』
这是一笔拖欠了十五年的陈年旧账,前后三任领导均尝试解决此事,但都功败垂成。2018年,我受聘担任天石集团这家国企的法律顾问,受命参与第四次清欠工作。在公司协助下,我先后多次赴兰州、西安、深圳等地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该笔债务的来龙去脉。
PART.01
理旧账抽丝剥茧,握先机谋定后动
2000年前后,私营企业金伟公司欲从兰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手中购买在建的李家桥综合楼,由于资金短缺,金伟公司向天石集团提出借款。2003年5月26日,双方达成借款协议,次日天石集团借给金伟公司500万元,期限为3个月。同年7月,双方又签订了《关于共同投资建设庆华大厦的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购买在建的李家桥综合楼,总投资暂定为4800万元,由天石集团出资1700万元(占总投资的35.4%),其余由金伟公司出资,实际造价待工程竣工后据实结算。该合同虽实际签订于2003年,但合同文本却将时间标注为2001年7月23日,提前了整整两年。
协议还概括约定了大楼工程决算、评估、房地权属证明办理、费用分担以及盈利分配、对外经济活动的权限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天石集团于7月25日、8月25日分两次向金伟公司支付1200万元。
2003年7月31日,金伟公司单方面与兰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以1150万元购得建至正负零(“正负零”指主体工程的一个基准面,在主体工程基准面下工程完成,该进行主体地上工程施工的时候,也就是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李家桥综合楼,后续工程由其继续建设,并约定大楼建成后,房产登记在金伟公司名下。
同年,金伟公司申请以李家桥大楼为股本作价,向天石集团入股。2004年1月12日,双方达成入股协议,将李家桥大楼作价4800万,在偿还了天石集团1700万后,剩余3100万作为金伟公司实物投资款入股天石集团,另出资部分现金,总计约占天石集团当时总股本的8%。但对于入股的其他事项并未明确约定,只是约定按《公司法》执行。后来,因金伟公司注册资金不足等原因,在工商部门办理入股手续时没有通过,双方也未有合股经营行为。
2004年4月19日,金伟公司与天石集团达成“会议纪要”,同意金伟公司退股。金伟公司退出后,对天石集团的1700万元出资未做约定,性质未作界定,大楼建成后也未进行决算和费用分摊,仅将该楼的9层至14层交由天石集团长期管理使用。
时至2010年,天石集团开始对1700万元的出资进行债务清理,组成多个清欠小组进行催收。多年来,双方几经交涉,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但金伟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敷衍,致使债务久拖不决。
PART.02
强出击再遇拖延术,打迂回挖根刨底
查清事实的基本概貌后,天石集团责成法律顾问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和措施。我以“重大项目法律筹划”理论为基础,在具体分析了各种法律事件和利弊得失并吸取以往清欠失败的教训之后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鉴于各种证据错综交叉,款项性质和金伟公司自身的可变因素太多,本案宜粗不宜细;
二是债务关系认定为借款对天石集团利益的保护和问题的解决更为有利,投资款证据不足且不可控;
三是立足全额收回借款本金,利息可以放弃,更利于问题的解决,且并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因为在款项被占用期间,公司长期无偿使用李家桥大楼9至14层至今,租金高于利息;
四以协商解决为上,以诉讼手段策应,双管齐下,速战速决。
上述意见得到了天石集团的认同,并指派律师随公司领导赴兰州与金伟公司进行面对面的谈判。在初期洽谈中,金伟公司又是老生常谈,提出财务清算,要求天石集团为其支付大楼护理费、经营亏损、移交资产价款、水、电、物业费、广告费以及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共计11项费用,还要求天石集团支付其参股期间的红利和提成。上述金额合计已远远超过天石集团1700万元的债权。显然,金伟公司的洽谈策略仍是将天石集团的出资认定为投资款,再利用上述各种费用抵销债务甚至为其承担亏损。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其所提问题进行了详细核对,认可了其中属实部分,双方再次会谈。金伟公司除坚持对天石集团的索赔外,还以自己经营亏损、无力偿还为由要求天石集团宽限时日,但无法明确还款期限,称其以李家桥大楼抵押贷款,款项用于朋友在深圳进行投资农贸市场,现在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启动,只能等待项目启动建成后才能有钱归还天石集团的债务,所指遥遥无期。
面对新的情况,我认为:其一,按照金伟公司的说法,天石集团的债务风险增大;其二,金伟公司仍然抱着历年来的一贯态度,拖一年算四季,似无解决问题的诚意。要想有所突破,还得全面清查金伟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以确定天石集团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和步骤。
于是,根据金伟公司提供的新情况,我们再次赴兰州、深圳持律师函进行调查。后经多方渠道了解:金伟公司确实以李家桥大楼进行抵押贷款,本息合计已高达6563万元,该款全部投入深圳市平湖华龙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及深圳甘肃农副土特产工贸公司。但因涉及18起法律诉讼及执行案件,两公司的资产全部被法院冻结。
PART.03
摆战阵钟鼓齐鸣,闻号角对手服软
掌握以上情况后,天石集团深感追索该款的紧迫性。经过缜密思考和仔细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大追款力度,并作出如下部署:一要彻底打消金伟公司沿袭以往谈而不决、年复一年的拖延想法,真切认识到这次和历次不一样,不解决不行;二要做好诉讼解决问题的思想和证据准备,力争和解处理,避免久拖不决和司法程序中的不可控风险。一旦协商解决不了,也要能立即提起诉讼,依法解决。
为此,天石集团给金伟公司限定了解决问题的最后期限为2019年4月30日前。天石集团在通过官方渠道向金伟公司传达这一信息的同时,又巧妙通过天石集团工作人员与金伟公司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通道,有意将各种有利于天石集团而不利于金伟公司的信息源源不断传递给对方。另外,在双方密集协商的同时,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持密切沟通,释放“调解不成终将起诉”的信号。
山雨欲来,云飞风急。终于,金伟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面协商,表明愿意尽快处理的诚意,并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让天石集团投资入股深圳市平湖华龙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实体中国特产城,享受最优的股份;二是他将投资到深圳两公司所换来的股权转让后得款归还。
我们认为,前一方案因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同,加之项目重新启动需要将近两亿资金,均为天石集团不能承受之重,所以予以拒绝。对于后一方案,我们要求对方无论其采取什么办法,务必在4月30日之前还清欠款,并就具体债务金额展开实质性谈判。
PART.04
扎篱笆步步为营,求胜利一鼓作气
我们在认真研究和评估后,制定了详细的谈判方案。首先坚持追偿1700万元的全部本金和十多年利息,并愿意对合理费用予以扣减。但对于金伟公司提出的当年入股天石集团分红、入股资金应按经营结果承担风险(即费用和亏损)等问题,天石集团根据前期调查索取的大量证据逐一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认为当年的入股行为因金伟公司流动资金不到位而违约,合作不成立,更谈不上利润分红。1700万元虽有投资款一说,但投资的只是共同建楼,并无共同经营的约定,且在原来的协商谈判中,双方也有该款全部转化为借款的共识。
在大量证据面前,金伟公司节节败退。在谈判的最后时刻,金伟公司法定代表人甚至带病来访,试图以情动人,要求宽限与减免,终未成功。
为了清欠工作的最后胜利,2019年5月2日,天石集团根据之前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的债务处置方案,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早已制作完成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资料,请求法院先不立案,进行案前调解。
法院通知金伟公司,告知天石集团已向法院递交诉状的事实。但金伟公司很快从侧面了解到法院并未正式立案的真实情况,认定天石集团是虚张声势,所以未予重视,并不急于与天石集团进行新的沟通。为了防止节外生枝,天石集团请求法院确定案前协商的时间。就在我们再次赴兰州与金伟公司交涉过程中,发现李家桥大楼正在进行局部装修和更换招牌等工作,天石集团立即通过内部员工的私人渠道了解到,金伟公司已私下将其全部资产转让给了温州商会,温州商会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正在对大楼进行改造。
得知这一情况后,我们立即采取了新的应对措施:一是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正式立案;二是向法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防止金伟公司收取楼房转让款后转移藏匿。以上工作完成后立竿见影,金伟公司和温州商会的律师同时约请我们再次谈判,并最终签订了金伟公司与天石集团债务化解协议书,且由温州商会担保,由温州商会直接给天石集团支付扣除费用后的1580万元债务,金伟公司向天石集团出具应当承担120万元费用的正式票据。在约定时间里,以上协议内容均得到全面履行,这起拖了长达12年的巨额债务终于以调解的方式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PART.05
结语
本案成功 的 关键 , 在于 运用 了 “重大项目法律筹划”理论。 律师 在全面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 , 对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识别, 扬长避短 ; 对事态发展进行前瞻 性 评估,周全策划 。 作为 企业 法律顾问 , 我们 充分发挥 法律 与 财务知识 的整合优势 , 用专业、 理性 的 思维 ,事先统筹 , 制定 了 平衡各方利益,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的 处理架构和谈判方案,最终实现了公司维权利益的最大化 和成本的最小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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