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刑侦大队对群众关心的民生案件发起凌厉攻势,打掉两个盗窃团伙,抓获涉案人员9人,破获系列盗窃案30余起。
令民警惊讶的是,该盗窃团伙成员大都是未成年人,他们偷盗成瘾,在街上闲逛时,见到什么偷什么,路边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轿车内的香烟、现金都被收入囊中,甚至连路边小狗也不放过,据为己有。
案情 未成年团伙盗窃30余起
今年3月以来,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宁海街道、江城镇、前卫镇、九溪镇等地连续发生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被盗案件,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该大队充分发挥智慧侦查中心研判优势,通过现场走访与网上研判相结合的方式,全力开展破案攻坚工作。通过民警缜密侦查,以岳某和顾某为首的两个盗窃团伙相继浮出水面。
据调查,江川区前卫镇的岳某和顾某因不爱读书辍学在家,多次伙同董某、陈某、杨某、付某等人流窜作案。5月15日,两个盗窃团伙9名涉案嫌疑人被抓获归案,民警在嫌疑人住处缴获电动自行车2辆、宠物犬1只。
经讯问,涉案人员对自己作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岳某等人供述,因其父母疏于管教,加之自己好逸恶劳,他们经常纠集在一起偷东西,将所得钱款用于吃喝玩乐。3月以来,他们在江川区、通海县等地流窜作案,多次盗窃路边无人看守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用于骑行取乐,将电瓶和燃油用完后低价出售。
此外,岳某等人到处闲逛,寻找未锁门的轿车,盗窃车内现金、香烟等物,见到什么可偷就偷什么。两个月内,他们先后作案30余起,涉案价值4万余元。
目前,鉴于岳某和顾某等人系未成年人,民警对他们进行了普法教育,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释法 父母应履行监管教育责任
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父母一定要切实履行起自己的监管教育责任,不能以工作繁忙等为借口,而对孩子疏于管教,导致孩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警方提醒,学校和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对未成年人辍学进而在社会上违法犯罪的现象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管理教育,切不能让未成年人辍学流向社会,导致在社会上沾染不良习气,最终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给社会稳定带来安全隐患。
记者 管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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