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和王先生经营一家超市,这天夫妻二人有事外出,让自家女儿临时照看。不久,一位女顾客进店选购牙膏。这位顾客看店里只有一名小女孩,年纪也不大,起了贪念。
只见她装模作样挑半天,最后拿了个“黑人牙膏”盒子去结账。小女孩拿过盒子“滴”一声扫码:“13块!” 该女子递上了20块。
小姑娘没急着找钱,而是——咔哒,把牙膏盒子给拆开了!那女的瞬间急了:“哎你找钱啊!拆我盒子干嘛?”
小姑娘一看盒子里面,装的是更贵的“云南白药”!小姑娘很聪明!没直接吼“你偷东西!”,而是指着牙膏,一脸无辜地问:“姐,这两个…是一样的吗?”女的当场被噎住,脸都绿了,支支吾吾说不出话。
小姑娘接着淡定地说:“这个啊,得30块,您还得再补我10块。”
女的还想装傻充愣:“你这…怎么把别的牙膏放这盒里啊?”小姑娘微微一笑,再次反问:“您说呢?”该女子一看小姑娘不慌不忙,掏出10块钱,灰溜溜跑了。小姑娘呢?还特礼貌地送上一句:“欢迎下次光临!”
原来,小姑娘的机敏源于日常细心观察父母收银时查验商品的习惯!今儿个正好用上,把这个想占便宜的老江湖给“反杀”了!只得补足差价后匆匆离去。女孩仍保持礼貌:“欢迎下次光临。”
这个事情看似很简单,背后却反映出深刻的法律问题,超市有权查验商品吗?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释案说法
1. 超市、店员有权拆盒检查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明确了经营者享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但查验行为针对的是商品本身及其包装,对于顾客人身或者随身携带的物品是无权进行搜查的。
小姑娘处置的方式很恰当!是在扫码后、顾客催促找钱前,基于合理怀疑进行检查。这不是随意搜身或侵犯隐私。此时的查验属于正当的、风险可控的经营行为,不构成侵权。
2. 顾客行为违法吗?
绝对违法!这可不是简单的“占小便宜”。 该女子故意将高价商品置入低价包装内结算,意在使经营者(小姑娘)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其购买低价商品)并交付高价商品,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该行为直接导致超市财产损失17元,侵害了超市的财产权。
该女子首先要承担民事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顾客因欺诈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商品差价),超市有权要求其返还(女孩要求补差价即行使此权利)。
其次,该女子有可能受到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可依法处以拘留、罚款。
最后,该女子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潜在风险):若该顾客多次实施类似行为或累计金额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通常为7000元以上,各地略有差异),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
该事件报道后,网友们议论纷纷:
“一直以为收银员拆盒是取防盗磁条,原来是在防这手?!长见识了!生活经验值+1!”
“为小利失诚信!超市里这种操作多了!见过一女的,买个小哈密瓜称重贴好价签,偷偷撕下来贴旁边大哈密瓜上,然后走自助结账!真当监控是摆设?”
“要是换作是我可能当场就炸了:‘你偷东西!’ 然后吵起来…结果可能钱没要到,还惹一肚子气。这处理方式,太值得学了。”
这小姑娘,用一句“你说呢?”的顶级话术,外加一句“欢迎下次光临”的格局,不仅当场挽回了损失,还给我们所有人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智慧课”+“普法教育课”!对付不守规矩的人,有时候,脑子真比嗓门好使!
小女孩的机敏应对,不仅成功化解了一场经营风险,更生动诠释了依法维权与智慧沟通的完美结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此事如何看呢?大家伙儿在超市还见过啥奇葩操作?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