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众创业”政策推进,越来越多经营者问到是否可以采用“一人多照”模式开展业务。在数字化监管背景下,个人名下多家个体户是否合并汇算?哪些税要进行合并汇算?这样的问题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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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种差异
个体户主要缴纳的税种为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经营所得税。
1,增值税/附加税:
有经营者会问到,例如名下A个体户年度100万,B个体户年度80万,会不会合并为180万就无法享受增值税的优惠,
答案是:按照个体户独立申报,不需要进行合并。
增值税目前适用3%税率的减按1%征收,并且在季度30万以内(普票),免增值税。
2,经营所得个税:
业主为同一自然人的,需要合并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经营所得税征收方式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查账征收,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也分为核定一个利润率,再按照5%-35%的税率进行汇算;另一种核定方式为定期定额,即双定户。通常情况下,针对查账征收的个体户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C表。
个人经营所得税目前个体户优惠政策为年度200万以内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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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案例分析
通过几个案例,一起看一下汇算清缴对个人名下有多家查账征收个体户的也影响。
案例1:设计师老李开名下有A和B两家个体户(不计算6万元免征额)
A店年利润20万,B店利润40万。
A店按照20%税率,减去10500速算扣除,缴纳14750元;
B店按照30%税率,减去40500速算扣除,缴纳39750元;
合并之后,60万元,按照35%税率,减去65500速算扣除,缴纳72250元。
不难发现,合并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导致了税率的档位跳档,汇总之后多退少补,案例1需要补缴17750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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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摄影师老王名下A和B两家个体户(不计算6万元免征额)
A店利润51万,B店利润51万。
A店单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1万×35%-65500)×50%=56500元。
B店也是56500元。
是不是两家店适用同一个税率,汇总之后纳税额没有变化呢?
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102万×35%-65500)×50%=145750。
合并之后与单独计算相差了32750,来源与速算扣除数65500×50%。
合并汇算,速算扣除数只扣除一次,所以相同的阶梯税率也可能导致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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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建议
1,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季度独立申报,年终汇总到同一个人身上,可能导致适用更高税率从而补税。
2,若名下有核定征收的个体户,且多个,税务可能认定其总体业务业务量大,拥有建账能力,调整为查账征收加重税负。
3,一人名下多个个体户,如果没有合理的商业经营和目的,可能被怀疑是拆分收入为了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从而补税甚至罚款。
四、核定征收优惠
个人经营所得除了采用查账征收,还有核定征收。
业务真实,符合条件,申请入驻成立在地方税收园区的个体户,目前可享受:
1,季度30万以内,年度120万以内,免增值税,免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为0%。
2,年度120万至450万,核定个人所得税,核定率0.5%-1.5%,综合税负1.5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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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个体户的经营者,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业务和经营开展情况,合规计划。点赞关注,如需了解更多园区税收政策,可后台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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