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深水财经社 何离
2025年6月16日,无锡上市公司线上线下(300959.SZ)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监管部门认定,公司在2022年至2024年三季度期间,对数字营销业务收入核算存在重大违规,董事长兼总经理汪坤、财务总监曹建新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被同步问责。
这场持续三年的财务“乌龙”,暴露出企业内控漏洞,线上线下为什么要用总额法不用净额法?两种确认方式有什么区别呢?
一、总额法误用三年财报失真
根据江苏证监局披露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线上线下在数字营销业务核算中,未能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业务性质,将部分应按“净额法”确认的收入错误采用“总额法”核算。
这一操作直接导致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总额法与净额法是有很大区别,不同的确认方式很可能对财务数据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需判断在商品转让前是否对商品享有控制权。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如自主定价、承担存货风险),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若为代理人(如仅提供中介服务),则需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例如,某数字营销业务中,若公司仅负责广告投放渠道对接,不承担客户退款风险,则应按净额法确认差价收入,而非全额收入。
总额法下,公司收入规模被虚增,毛利率、费用率等关键指标随之扭曲。以某笔100万元的广告投放业务,收取代理广告服务费10万元,运营成本1万元。若按总额法下确认收入110万元、成本101万元,毛利率8.2%;而净额法下仅确认收入10万元(差价),成本1万元,毛利率为90%。这种差异不仅影响投资者决策,更可能误导监管评估。
二、方法选择背后的利弊
线上线下违规的深层原因,或与业绩考核压力及资本市场预期相关。总额法虽能“美化”收入规模,但需承担更高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成本。
例如,总额法下110万元收入需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13万元,而净额法下仅对10万元差价征税5.2万元。然而,在A股市场“唯收入论”的估值逻辑下,部分企业更倾向于通过总额法提升营收规模,以迎合市场对高增长的偏好。
三、主营业务增长乏力
线上线下主营业务为移动信息服务,包括企业短信业务和流量业务,公司实控人为汪坤、门庆娟夫妇,2021年上市时,公司曾被冠以“中国领先的移动互联网运营支撑服务商”称号,但近年业绩表现却难言乐观。
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95亿元,同比增长17.48%;净利润8490万元,同比增长1.89%。然而,扣非净利润同比下降9.94%,显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承压。
此后两年公司营收规模连续大幅下滑,今年一季度营收降幅达43.59%,净利润仅有1000多万元,公司数字营销和移动信息服务已经严重萎缩,今年4月份还终止了IPO募投项目“分布式运营网络建设项目”,原因是近年来市场环境变化,企业客户营销渠道多元化,且公司现有运营网络(含无锡总部及上海、北京、深圳区域中心)已基本满足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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