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诉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四庭耿芳芳
案号:(2025)津0106民初2283号
申诉请求
1. 本案明显应纳入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院庭长应按法发〔202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九、十条规定执行;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检察院、最高检天津巡视组、天津市纪委监委等依法对(2025)津0106民初2283号离婚纠纷案进行司法巡查、审务督查、审判监督及民事诉讼全过程检察监督,及时纠正程序违法行为;
2. 请求对耿芳芳及合议庭成员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行为立案调查;
3. 请求裁定耿芳芳及合议庭成员回避本案审理,并重新组成合议庭;
4. 请求终止对申诉人结婚前财产的违法评估程序,并撤销相关决定。
5、促成双方庭外和解,以免造成更大矛盾和诉累,双方均有和解意愿;
事实与理由
一、合议庭组成不合法,严重违反回避制度
1. 耿芳芳应回避而未回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耿芳芳已参与过与本案紧密关联的(2022)津0106民初391号离婚纠纷案及(2022)津0106民初5991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的审理,且在两案中存在明显不当裁判行为。本案系同一纠纷的延续审理,耿芳芳继续参与审理违反法定回避规定,极可能因之前持续投诉举报她产生报复心理而枉法裁判。
2. 合议庭成员缺乏独立性,应由3名资深法官组成
- 熊剑法官曾长期担任耿芳芳的助理和书记员,存在职务从属关系,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关于审判独立性的要求。
- 人民陪审员杨丹丹参与发回重审案件,违反《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关于陪审员参审范围的规定,且其专业能力不足以应对本案复杂法律问题。
3. 合议庭形同虚设,程序违法
- 耿芳芳未经合议庭评议,擅自决定对申诉人结婚前财产启动司法评估程序(离婚纠纷案由下法定的审理范围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第六条。
- 合议庭其他成员未实质参与审理,导致“合而不议与耿芳芳的“一言堂”,严重损害申诉人诉讼权利。
二、程序严重违法,未审先判
1. 违法扩大审理范围
本案为离婚纠纷,依法仅能分割婚后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耿芳芳却强行将申诉人结婚前房产(如某吉花园、中山绿杨居房产)纳入评估范围,且未出具任何法律依据或释法说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2. 单方操纵诉讼,诱导变更诉请
- 2025年5月29日庭审中,耿芳芳要求申诉人退庭后,单独与原告闭门谈话15分钟,谈话后原告突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评估结婚前财产)。该行为违反《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条关于庭审公开的规定,且未将谈话内容记入笔录,剥夺申诉人知情权。
- 申诉人多次申请调取谈话录音录像要求补充完善单独谈话庭审笔录,均未获回应,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3. 未审先判,程序空转
耿芳芳在未对财产权属进行实质审理的情况下,直接启动司法评估程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构成“未审先判”。
三、实体违法,违反既判力原则
1. 某吉花园房产已由生效判决确认为个人财产
(2023)津01民终6903号判决明确认定该房产为申诉人结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再次主张分割构成重复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一事不再理”原则。
2. 滥用司法评估程序
评估决定未经合议庭决议,且未说明法律依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法律依据
1. 程序违法
-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回避制度);
-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条(庭审公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查阅权)。
2. 实体违法
-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既判力原则)。
3. 监督依据
-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院长监督权);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99条(检察监督)。
紧急呼吁
本案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程序严重违法,耿芳芳的行为已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恳请相关部门:
1.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督促司法巡查,确保程序正义。
2.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天津市高级法院:启动司法巡查、审务督查、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红桥区法院民四庭本身不合法的错误决定;
3. 天津市检察院:对本案开展民事诉讼全过程检察监督;
4. 天津市纪委监委:对耿芳芳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行为立案调查;
附件:
1.原回避申请驳回决定书,证明其拒不回避(已二次以新事由提起回避);
2. (2022)津0106民初391号离婚纠纷案及(2022)津0106民初5991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判决书,本案是前两案的延续,证明耿芳芳明显属于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的规定;耿芳芳应依法主动回避;
3.(2023)津01民终6903号生效判决书,证明某吉花园无任何种情形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纠纷原审(2023)津0106民初10132号判决书,证明红桥法院原审严格按照离婚纠纷案由下法定审理范围婚姻存续期间进行;
5. 2025年5月29日询问庭审笔录(节选);
6、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熊剑长期担任耿芳芳助理和书记员的证据、发回重审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应有陪审员参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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