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为观点评论,无任何不当言论。
红星新闻消息,5月28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一审判决段某赔偿胖东来40万元,并道歉30天。经搜索,未查到判决书的原文及送达时间。
一,起因
1月30日(正月初二),胖东来接到段女士反馈:“在胖东来买的红色内裤出现掉色,穿着后有过敏的现象。”胖东来值班员告知段女士,春节营业后处理。2月2日(初五),胖东来A、B员工先后与段女士沟通处理;2月3日,班长与段女士沟通出现问题,由主管陪同段女士就医。
可能因为耗时过长,沟通不畅,再加上频繁换人,身体不适,让段女士产生情绪,遂把事情经过上传至网络。
从以上过程来看:
1,段女士并不是在没有沟通的情况下就曝光。
胖东来免职3人、处理3人,也说明错在胖东来。
2,段女士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词,如实陈述发生的事实,这也算诽谤?
3,经胖东来自检,红内裤确实掉色。
“顾客对更换处理人员不知情,说过的问题重复叙述,经历了四天(应当是五天)的身体不适。”
“也因前期处理时的不成熟向顾客致歉!”
“跟踪顾客健康恢复状况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胖东来也承认自身存在上述问题,并认错道歉、承担责任……
“承担相关医疗费用”,不就等于承认医疗费用是因红内裤所致?
干嘛又指控别人“不实报道、没核实”,还索赔100万?
又要、又立,两头吃尽?
二,判决
从新闻上公布的判决内容来看,魏都区法院的判决很有学问,且在案件的定性上完全认同了胖东来的起诉。
1,“账号视频截图显示段某在穿着案涉商品前曾多次出现过敏情况”——这段话,应当是来自胖东来及其法务的举证,然后被法庭采信。
首先,这句话是想表达什么意思?段某以前过敏,跟你有什么关系?你是想以此证明“段某现在过敏与你无关”?那你得另行举证证明!
你举证的“视频截图”,只能证明“段某曾出现过敏”。“段某曾出现过敏”不能等于“段某现在过敏与你无关”,这两者之间还差一份医疗、权威机构的可信报告或者其它方式的举证。
缺少一份举证环节的“等同、误导、混为一谈”,不能成为诽谤、侵害名誉权的依据。
其次,这个“前”,是指多久?是指“前一秒”,还是指“前一个星期以上”?
“出现过敏”是指全身、上身、还是下身?
法律文书要求严谨、严格。模棱两可、语焉不详会让人以为“前”是指“前一秒”,进而得出错误认知:“段某穿红内衣的时候就已经过敏了,段某是属于故意诬陷和捏造。”
实际上,从网络截图和段某的自述来看,段某从未出现过下身过敏。
该段话为何不如实写为“出现上身过敏”?
2,魏都区法院应当是依据的民法典第1024条,判决段某“发布不实视频,没有核实本人皮炎症状是否系案涉商品所致”,以诽谤的方式侵害了胖东来的名誉权。
A,关于“不实视频”,段某明明是如实讲述,怎么就变成了“发布不实视频”?
“发布不实视频”的依据是什么?是胖东来的检测报告吗?
搞错了没有,检测报告只能证明质量合格,质量合格并不等于不会过敏。
“上次上身过敏等同这次下身必然会过敏”,“质量合格等同不会过敏”,这都是在偷换概念!
“质量合格等同不会过敏”要想成立,这两者之间起码还差一份权威机构的可信报告或者其它方式的举证。
B,关于“没有核实”,“没有核实本人皮炎症状是否系案涉商品所致”这是在给民法典第1024条加标准了吧?
民法典第1024条里,只有严重的“侮辱、诽谤”行为,才构成侵权。
诽谤的构成核心,为“主观故意”及“捏造”,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
“没有核实……”怎么能等同“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呢?
对照民法典第1025条,魏都区法院认定的“主观故意”,应当为“舆论监督”。对照1025条项下的一、二、三,没有一项与段某相符,说明段某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小结:“发布不实视频”的说法并不能成立,“不实”和“没有核实”并不符合诽谤的构成标准。
“我有产品合格证,就判定你为不实视频;你没有经过权威机构的核实就发声,虽然你是在如实陈述,也构成诽谤。”——如果我吃东西拉肚子了,或者菜刀拍蒜拍断了,我如实叙述,也构成诽谤,那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成摆设了?
3,胖东来索赔100万元,魏都区法院判赔40万元,包括6万元的律师费,14万多的检测费,及其它商品损失。
这都是段某造成的损失吗?
律师费,判定“有罪”,才能称之为损失,这是个模糊的概念。
14万多的检测费,我说这条内裤有问题,你巴拉巴拉把全场都去检一遍,这也算我头上?那你要停业一个月,我不得赔几个亿?
下架商品损失?这咋也算上了?段某不早于2月3日发布视频,胖东来2月2日就下架了商品,也就是说该损失并非由“不实视频、没有核实”的“侵权”所导致,咋也算到段某头上了?
段某无论有没有侵权,这个计算本身就不合理。
三,后记
非常抱歉,写一篇文章需要这么多天。
该判决如果是5月29日送达的话,上诉期截止到6月13;如果是5月30日送达的话,上诉期截止到明天6月16(周末顺延2天)。
如果还没过上诉期的话,我希望两个小段能上诉、并索赔损失。
上诉如果自诉,也花不了“几分钱”。说不定就改判了呢?
两个小段当初之所以选择不上诉,合理推测,一个是被误导,真以为是自己的错;二个是被汹涌的网暴所打击,想早点息事宁人。
实际上,弱肉强食的世界,乞求换不来和平。
大多数人都是盲从的。看看下面这张几千几千评论的截图,你如果被钉在“违法”的耻辱柱上,你以为世人会放过你?
你只有挺起脊梁,证明自己,别人才会认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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