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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只约定月租金未约定租期如何计缴印花税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深圳市一家企业,2025年4月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只约定了每月租金,未约定租期,请问我公司该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答 Answer
答:《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5年5月8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421-20250425)》第3问“租赁合同只约定了每月租金,未约定租期,应如何缴纳印花税?”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因此,你公司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只约定每月租金,未约定租期的,应当于书立财产租赁合同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财产租赁合同的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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