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
废旧金属回收业的管理
及时有效切断
违法犯罪分子收赃销赃渠道
招远公安持续开展
废旧金属回收业整治
近日 又有一企业被依法查处!

真实案例
6月12日,张星派出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自今年1月取得营业执照后,至今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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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崔某某(该企业经营者)对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崔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
链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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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
1
主动备案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2
如实登记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3
及时报告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来源:招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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