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何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的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民法典》第226条至第228条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所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第二,《民法典》第229条至第231条对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所作的规定。第三,本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因继承取得的物权何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开始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这里的“死亡”既包括事实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自判决确定的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开始。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如何获得救济?
《民法典》第233条规定,权利人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如何理解所有权的权能?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理或控制,是财产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直接表现。“使用”,是指所有权人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所有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物产生的物质利益。“处分”,是指对所有物依法进行处置的行为。
来源: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