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引言
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是亲情在利益面前的撕裂与阵痛。当至亲离世留下的遗产成为导火索,血缘编织的温情面纱被骤然扯下,取而代之的是兄弟姐妹之间从未有过的冰冷对峙。今天要走进的案件中,吴女士育有五个子女,在其过世后,周氏兄弟姐妹却因房产继承问题亲情淡漠、对簿公堂,如何通过法律合理分割遗产,成为破解困局的关键。
02.
基本案情
吴女士与其配偶周先生(1993年去世)共同育有5个子女,分别是:周女一、周男二、周女三、周女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周女五,周女五配偶为冯某、两人并无子女。
2006年,吴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为吴女士和周女四共有。吴女士于2011年5月过世,其女周女五也于同年年底过世。因为吴女士的过世,周女四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去了原有的监护人,周女一就被居委指定为周女四的监护人,周女一其后也对周女四尽到了主要照顾义务并额外支付了一部分照顾费用,2022年周女四过世。
在吴女士和周女四拥有该房屋并居住在里面以后,周男二退休后回沪也与两人共同居住,周女三在吴女士过世后以要照顾周女四的名义在该房屋内搭床居住,但从未真正照顾过周女四。在周女四也过世后,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就变成了周男二、周女三,两人以实际行为表示想要拥有该房产。
随后,周女一与周男二、周女三以及冯某就房屋这一遗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了争议,协商不成,找到了丽庆禾的帮助诉至法院,希望能够依法继承房屋产权并取得房屋价值相应的折价款。
在丽庆禾对证据的清晰梳理后,成功起诉、帮助周女一申请房屋价值评估并最大程度地为周女一争取利益。经法院审理,系争房屋估价为400万,因房屋登记为吴女士和周女四,因此为双方共同共有,吴女士去世后,房产的一半份额由5个子女等额继承,各取得10%,随后周女五去世,其10%份额由冯某继承。经法院审理后,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周女一、周男二、周女三等额继承,最终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份额为周女一30%,周男二30%,周女三30%,冯某10%。又因为家庭之间的矛盾深重,难以共同占有使用这套房屋,法院最终判决分割该房产,房屋产权归周男二和周女三,相应地周男二和周女三需要支付周女一房屋折价款120万元、支付冯某房屋折价款40万元。
本以为这一令周女一心烦的家庭闹剧终于落下帷幕,但周女三心中不服,竟然在发现房屋市值波动下跌后提出了再审申请,认为该房屋不值原审判决中对房价的估值,企图利用再审程序后置填补非预期可得利益缺失,不愿意对房屋进行折价分割并表示没钱支付折价款给周女一和冯某,周男二也附和该意见。我们替周女一据理力争,并强烈谴责周女三违背诚信原则,不同意其再审申请。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驳回了周女三的再审申请,维护了周女一的合法权益。
03.
丽庆禾法律实务
本案中,周女一被居委指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周女四的监护人,这就涉及到法律规定的指定监护,指定监护不仅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体现对家庭关系和谐的兼顾。
指定监护由《民法典》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在本案中,周女一被指定为周女四监护人,能够依法对其财产进行管理,才避免了其他家庭成员可能的不当干预,并且在诉讼中,通过其监护人的身份,为分割遗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帮助解决家庭纠纷。
此外,本案涉及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吴女士和周女四共同共有的一套房屋,《民法典》第304条也对共同共有物的分割进行了明确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通常,共同共有物的分割遵循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进行实物分割,若实物难以分割的就折价或变价分割。本案中,因为继承人们间仍存在深切矛盾、无法共同共有争议房屋,房屋本身难以分割,故法院做出了由周男二、周女三获得房屋产权(相当于买下该房屋),周女一获得120万元折价款的判决。
后来,周女三还曾提出过再审申请但是被法院驳回,这是因为再审程序是法律赋予的对已生效裁判进行纠错的特殊救济途径,启动条件非常严格,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启动方式有三种:当事人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本案中的周女三申请再审时虽然也提出了有关房价下跌等证据,但并非是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故法院没有启动再审程序。
本案的判决彰显了遗产分割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指定监护制度也能够在法院判决遗产分割过程中提供法律依据。在遗产分割场景中,虽然亲情在利益面前经受考验,但仍旧要平衡法理与伦理,让法律的光破解人性的困局。
律师团队
刘文庆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现任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处理刑事辩护、房屋动迁、婚姻家庭、公司业务、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精湛、经验丰富。
从业数年来,已成功承办数百起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民商事案件领域,精通《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能够快速准确找到关键点,制定出专业的诉讼辩论策略和方案,有效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刑事辩护领域,擅于做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免于处罚辩护,精通《刑法》实体法及《刑事诉讼法》,基本功扎实,有良好的辩护经验和技巧,擅于同办案机关沟通,从业数年来,已为多名委托人有效的维护了切身利益。同时,还擅于处理取保候审,已为多名委托人在审查批捕阶段或是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
杨怀亮律师
扬州大学毕业,中共党员,现任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行政办公室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在欧美企业工作近十年,多次赴美国、德国交流学习,了解多国文化,擅于同国外当事人沟通。精通《公司法》及法律顾问等公司业务,擅长房屋动拆迁、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继承、财富管理等业务领域。
法律基本功扎实,办案思路开阔,致力于为每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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