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被判强奸罪伸冤40余载、受害人曾“翻证”为其证清白的78岁老人何文福,获知了自己2019年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结果:
申诉理由不足以改变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能成立。关于受害人卓某某的“翻证”,最高检认为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存疑,不足采信。
何文福
这份《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2024年12月9日。何文福的申诉律师告诉“法度law”,去年12月9日,他们接到自称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检察官的电话,被告知检察官已前往湖北会见了受害人卓某某,她表示为何文福“证明清白”的签名盖章系何文福“逼迫”形成,所证的亦是虚假内容。
接到上述电话后,申诉律师与何文福又找到请卓某某2017年写《情况说明》时的3名见证人,再次出具了“书面证明”,以证明当时没有胁迫卓某某等行为,并于去年12月13日将相关证明邮寄给最高检。
今年6月5日,申诉律师陪何文福到最高检询问进展时,被告知最高检已于去年12月邮寄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我没收到,老人(何文福)也没收到。老人可能当时情绪比较激动,躺那了,最高检的工作人员就留了我的地址,我今天(6月9日)是第一次收到了书面的(通知)。”申诉律师说。
实际上,“上游新闻”在2021年10月的一篇报道中提到,10月20日,卓某某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她没有被人强奸。1975年8月14日,她只是被人抢走三元现金,抢钱人不是何文福。此事发生后,她没有报警,是办案人员主动找的她。
卓某某当时还表示,何文福年岁已高,希望相关部门在不打扰她现在生活的情况下,查清此事。
01
被指强奸入狱15年
何文福是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人。上世纪60年代,何文福投靠亲戚,从河南泌阳老家来到湖北钟祥石门水库附近一砖厂,当烧窑师傅。
到了1977年即50年前,28岁的何文福被湖北省钟祥县(现钟祥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一审判决生效后,何文福多次申诉,钟祥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5月再次作出判决,认定何文福拦路强奸卓某某,并抢走卓某某的现金3元多。何文福获刑15年,1987年2月减刑出狱。
几十年来,何文福坚持申诉,但先后被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驳回或决定不予重新审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审查结案,何文福最后又向最高检提出了申诉。
最高检这份落款日期为2024年12月9日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该院审查查明,1975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何文福在返回湖北省钟祥县谭山石灰窑的途中,尾随独自行走的卓某某到原钟祥县长滩公社大洪大队“卓家空屋场”茅草地,趁四周无人之际,抓住卓某某将其摔倒在地,进行捂嘴、殴打,致使卓某某双臂受伤,对卓某某进行了强奸并抢走现金三元多。何文福犯案后又将衣物转移,有意混淆作案时间,否认作案。
1977年该案庭审时,何文福曾在逐条反驳中提到,他听说“强奸案”后,确实转移了一件汗衫,这是他收留过的一名流浪汉留下的,转移是为了避嫌。
02
三名证人集体翻证
案卷材料显示,卓某某并没主动报警,“被强奸”一事口口相传,传到了时任公社武装部长的耳中。
石门水库周边的老者曾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彼时,公社武装部长承担着警察的职能。
当年8月16日,武装部长带人在砖厂逮捕了何文福。逮捕证上载明,何文福是“拦路强奸犯”。
9月25日,武装部长成功告破“强奸案”。
结案报告上列了六条认定依据:何文福有犯罪当时的蓝色上衣,黄色褂包,经卓某某辨认确系行凶者物件;经卓某某多次辨认,确系何文福当时强奸了她;因群众保密不严,何文福听到调查“强奸案”后,将作案穿的汗衫和其他物件一起转移;何文福拒不承认8月14日活动情况及着装,这说明他心中有鬼不敢承认;何文福操钟祥城关地区口音;何文福在此之前,有流氓犯罪活动,此次犯罪绝非偶然。
结案报告还强调,何文福在审查期间,态度顽抗,经多次教育,拒绝认罪,请依法从严制裁。
何文福告诉媒体,即便当时他被办案人员殴打,也没有认罪。
根据卷宗显示,何文福被认定强奸与几个证人的“证词”有关。根据当年的调查,其同事吴国富和范德才称,看到何文福往案发地走去;村民谢翠香也称在案发地附近看到过何文福。
以上三个证人的“证言”,成为了本案重要的辅证之一。
但多年后,上述三名人证集体翻证。
2015年3月15日,吴国富出具的情况说明上写到:案件发生后,有人写好了“证言”材料给他叫他签的名。
另一个“证人”范德才的说法与吴国富差不多。
而当年“证明”在案发小树林附近见过何文福的村民谢翠香,于2015年6月8日书写了一份“证明笔录”。调查笔录上还有谢翠香本人的签字和手印。
调查笔录载明:武装部长派车将谢翠香接到派出所,要她说看到了何文福和卓某某的事,让她把何文福咬死,这样说会给她好处。谢翠香没有按部长教的说,只说,听说何文福有过多段感情经历。调查人员很不满意,没有派车送她回家,让她自己从派出所走回家。
另外,“在小树林附近见过何文福”笔录上的名字,谢翠香明确说并不是她签的。
2021年10月20日,70多岁的谢翠香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做人要实事求是,我没有看见何文福在小树林出现过,武装部长想让我那样说,我没答应,更不可能签字,不信可以验笔迹。”
03
受害人推翻了以前的陈述
实际上,根据媒体报道以及相关的书面材料,除当时的“指证证人”外,本案的受害人,卓某某也在多年后也推翻了以前的陈述。
2017年12月7日,在多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卓某某出具了一份按手印的《情况说明》,称“我现在实事求是地把1975年8月份发生在我身上的一起拦路强奸案的情况说明清楚。当时事情发生后我并没有报案,是办案人员直接来找的我,并要我指认是何文福作的案,当时我知道不是何文福害的我,但我只能按办案人员的指示咬定是何文福作的案。我现在实事求是地把情况说清楚:何文福不是作案人,我不想冤枉一个好人。”
据“上游新闻”2021年10月报道,卓某某写这份《情况说明》时,还有四名见证人:其中两人是石门水库退休干部,另两人为居委会工作人员。
受害人卓某某也曾公开接受过一次媒体采访。上游新闻的报道具体写道,卓某某在接受该媒体记者的采访时称,自己没有被人强奸,只是被人抢走3元现金,抢钱人不是何文福。
当时卓某某还说,何文福年岁已高,希望相关部门在不打扰她现在生活的情况下,查清此事。
但最高检在2024年12月9日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表示,关于卓某某改变原案中的陈述内容,称“何文福不是作案人,我不想冤枉一个好人”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此所谓“新证言”来源的合法性存疑,内容的真实性存疑,不足采信。
对于证人的“新证言”或翻证,最高检在这份《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分别以属于传来证据、来源合法性和内容真实性存疑、翻证没有说明合理理由、与何文福在1977年1月21日的供述的情节相矛盾等为由,不予采信。
何文福的申诉律师告诉“法度law”,去年12月9日接到最高检的电话后,他们又找到当时的见证人——荆州市城南街道新风社区综治信访办李孝明、退休干部陈文才和党员何本凡三人,出具证明材料证明2017年12月7日何文福去找卓某某出具《情况说明》时,不存在威胁等情况。
6月10日,“法度law”分别致电出具证明的3名证明人,除其中一名证明人电话未能接通外,其他两名均表示《情况说明》及证明属实。同日,“法度law”两次致电卓某某,电话均未接通。
何文福说,这几年,卓某某及其家人已拒绝与自己见面。“太冤枉了。”何文福说,自己会坚持申诉,将来还会让儿子为自己申诉。
卓某某的《情况说明》曾引起最高检的重视。2021年9月30日,荆州中院就此案召开听证会。会上法官表示,可以给予何文福救助金。何文福说:“我不要救助金,我要的是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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