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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汉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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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
最近有人想靠“打野”发家致富?
汉源县富乡乡李飞(化名)
深山“追猎”反被民警抓获
三万块“天价腿肉”让他栽大跟头!
今天咱们就聊聊
“野味自由”背后的法律代价
案情直击
2024年12月,富乡乡李飞带着三条猎狗、GPS定位器等“高科技装备”,在汉源县富乡乡旭河山上展开“围猎行动”。成功捕获神秘动物,正当他美滋滋扛着“战利品”下山时,却被巡逻民警当场截获。经鉴定,被分割的动物腿部肉体与头颅竟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单只价值高达3万元!
法律利剑,代价沉重
自由受限:法院依法判处李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非免责,两年考验期内,李飞要进行社区矫正,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则撤销缓刑。
经济受罚:李飞除承担30000元生态损害赔偿金外,还需缴纳罚金10000元,经济代价沉重。
名誉受损:缓刑亦会留下犯罪记录,个人声誉受到负面影响,社会评价降低。
行动救赎:李飞承诺自愿购买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宣传服务并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生态之殇,难以估量
李飞猎杀的并非普通动物,而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作为高山生态系统关键成员,马麝种群本就脆弱,每失去一只,都是无法逆转的基因损失。并且马麝种群的消失还可能引发植物种子传播受阻、天敌食物短缺等连锁反应,影响物种的延续,动摇生态平衡根基。
法官碎碎念
警钟长鸣,敬畏常在
以案为鉴:无知不是借口,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时代已经过去,猎捕野生动物也非“生计所迫”的借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开可查,任何心存侥幸的猎捕都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一次猎捕,代价远超想象,失去的不仅是金钱与自由,更是个人声誉、家庭安宁,以及对脚下土地的亏欠。每一个物种都是生态拼图中不可替代的一块,保护它们,就是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守护子孙后代的绿色未来。
即刻行动
遵纪守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让法律规定成为行为守则。
拒绝买卖:坚决不购买、不食用、不使用来源不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斩断利益黑链。
勇敢发声:发现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行为,立即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
一时的贪念,换来的是法律的严惩、生态的伤痕和心灵的枷锁。李飞的案例时刻警示我们:射向野生动物的子弹,最后必将击中自己。让我们以案为鉴,心怀敬畏,携手守护每一个跃动的生命,守护我们共有的、不可替代的绿色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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