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鹰律师: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不同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在定罪和量刑方面也有所不同,在案件辩护时应当仔细区分
一、概念不同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是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
二、侵害客体不同
故意杀人是故意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其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是为了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但并不想剥夺他人的生命,其客体仅是他人的健康权。
三、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死中,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
四、客观行为表现有差异
一般来说,故意杀人往往表现为使用致命性工具或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而且行为往往没有节制,手段非常凶狠或残忍;而故意伤害的行为则相对节制,也不会击打或攻击对方要害部位,但这也并非绝对,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判断。
五、定罪方面
故意杀人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都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剥夺他人生命,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若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则属于故意杀人既遂。
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该伤害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需要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例如,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六、量刑方面
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致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体而言,虽然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最终都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在定罪和量刑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过在我国,由于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相同,实践中除非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实施的行为也明显具有杀人性质,否则在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明显杀人故意时,通常倾向于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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