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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法规 | 示范区制度创新经验发布:跨省域综合性协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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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

一体化法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示范区建立了制度创新经验常态化总结推广工作机制,总结筛选实施效果较好、具备一定复制推广价值的一体化制度创新经验,有序向社会公开发布,供长三角地区和全国有条件地区参考借鉴。今年上半年,示范区发布体制机制、公共服务领域5项制度创新经验。【点击回看】长三角示范声5月27日推送跨省域综合性协同立法。详见↓

跨省域综合性协同立法

一、背景和意义

在推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面临一系列法律和制度性障碍。一是一体化制度创新缺少法律依据,难以在重大改革中实现“于法有据”。二是支持和促进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导致政策落地和制度衔接困难。三是示范区执委会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职能和权限缺乏法律依据支撑。为解决这些问题,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率先探索建立了跨省域综合性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这一机制在现有地方立法的框架下,依法通过跨区域立法协作,将一体化制度创新成果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为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也为长三角乃至全国其他区域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新路径。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

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同步起草、同步通过、同步实施”的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联合开展调研、共同制定内容、同时审议通过,加强法规立项、起草、调研、审议、通过、实施等各环节全过程协同,先后制定实施《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 《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两部协同立法项目,切实提升了示范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为示范区一体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建立跨域治理实践和协同立法保障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示范区探索推进的“业界共治、机构法定、市场运作”协同治理模式,为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示范区的两次区域协同立法,以法规的形式将示范区的协同治理模式固化下来,为示范区一体化协同治理深入实践提供了法理依据和法治保障,构建形成跨域治理实践和协同立法保障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为示范区一体化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三是建立法治和改革双向赋能的工作机制。

两省一市人大共同制定出台的《条例》,是《立法法》修改后全国首部综合性、跨省域、创制性的协同立法项目,包括总则、治理体制、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法治保障、附则共九章66条,重点聚焦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制定了授权性规范和支持性、鼓励性条款,并明确了可以就特定事项在示范区内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关规定,为示范区深化改革预留空间。

特色亮点

示范区协同立法机制的亮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立法过程的协同性。两省一市人大、发改、司法部门与示范区执委会成立工作专班,共同研究条例的框架结构,共同起草条例的核心内容,联合开展实地调研和专家论证,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时沟通、共同修改,以立法过程的高度协同确保法规内容的高度一致和立法成果的质量水平。

二是法规内容的综合性。示范区的跨域协同立法并非针对单一事项的协同立法,而是涵盖多个领域的综合性协同立法。特别是《条例》,从多个领域、多个方面,对示范区的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作出相应规定,形成全链条、多维度、综合性的制度集成。

三是机制设计的创制性。示范区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通过实践探索,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意义的制度成果,协同立法将这些制度创新成果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突出问题导向,制定了授权性规范和支持性、鼓励性条款,为后续的制度优化和推广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实施成效

一是明确了示范区执委会的法定职责。《决定》和《条例》明确了示范区执委会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以及跨区域协作的基本原则,为示范区执委会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成果为示范区跨区域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推动了示范区一体化发展的进程。

二是推动了国家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完善。《决定》是对立法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创新,对《立法法》的修改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制定提供了很好的实践样本。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地方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将区域协同立法从地方探索创新提升到国家法律制度层面,指导了《条例》的制定和出台。

三是推动了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条例》作为全国首部跨区域协同立法项目,推动了示范区内治理体制、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公共服务、法治保障等领域的制度创新,为示范区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和法治保障。

四、实践案例

《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通过《条例》的制定,示范区在多个领域开展了协同立法实践。例如,在生态保护领域,明确了跨界河流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等方面的统一标准和政策措施;在产业协作领域,明确了示范区内重点产业的布局方向、扶持政策和管理规范;在公共服务领域,统一了养老、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标准和政策措施,推动了示范区内公共服务的便利共享。

下一步,示范区将继续深化协同立法机制,依照上位法有关规定,推动更多领域的立法探索和制度创新。同时,示范区也将进一步完善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提升立法质量和政策执行力,为示范区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也将为全国区域协作提供新的思路和经验。


来源:长三角示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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