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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75·巾帼普法乡村行|民法典普法课堂 每日案例——侵权责任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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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民法典普法课堂

—每日案例 DAY 6—

民法典的重要意义

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 70 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 5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更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典。

民法典

民法典在哪些方面

影响着你我的生活?

今天我们聚焦侵权责任编的几个案例

一起来看看吧!

01

文体活动“自甘风险”

案例:数名大学生自发踢足球。夏某射门时足球打在守门员文某左眼上,造成文某左眼视网膜脱落,后鉴定为十级伤残。文某起诉夏某承担侵权责任,被法院驳回。

解读

足球活动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球员理应预见伤害危险。夏某射门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规定,夏某不属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文某应自担风险。

“自甘风险”责任原则的适用仅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与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预见危险的存在;且明知参与活动有风险,仍自愿参加、甘冒风险。只要造成侵害的其他活动参加者、活动组织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02

“好意规劝”无过错不担责

案例:段某把电动车推上了居民楼电梯,遭到邻居杨某制止,两人争辩数分钟后,段某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被法院驳回。

解读

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行为人自身存在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前提。本案中,杨某制止段某的行为是正当行使公民权利,且杨某根本无法预见段某可能心脏病发作的后果,因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对段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3

交通事故可“私了”因故反悔要担责

案例:张三李四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碰撞,李四的车辆受损,交警出具了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全责,张三当场赔偿李四 1000 元并签订和解协议。后李四身体不适去医院查出脑震荡,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两万元,李四要求张三赔偿,张三以已签订和解协议为由拒绝,遂诉至法院。

解读

在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方与伤者双方经常会经私下和解后签订和解协议,双方真实自愿的情况下协议有效,双方均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遵守。但和解协议不等于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无法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但存在例外情况:和解协议若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存在胁迫情况时可以申请撤销。在本案中李四的实际损失远大于和解协议约定的 1000 元,可以依照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予以撤销,此时李四起诉张三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由法院判决补充赔偿金额。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来源:五寨县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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