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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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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3期要目

【理论前沿】

1.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前股东责任范围与次序新论

缪因知(5)

2.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破产化建构

何欢(20)

3.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与规制

——以141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谢宜璋(38)

4.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诉讼的实践倾向与应然展开

林潇潇(53)

5.论规范性要素场合故意的认识对象

孙运梁(70)

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规范新解与司法适用

李兰英(87)

7.道德领域刑事立法的法理基础与入罪界限

李志恒(106)

8.算法信任的法律性质

黄伟文(120)

9.反思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梁君瑜(136)

【主题研讨: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研究】

10.以危险归责替代结果归责:重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

张航(152)

11.刑事涉案财物失范处置司法赔偿的反思与重塑

丰怡凯(168)

【国际法研究】

12.国际投资条约日落条款:规范模式、实践适用与中国因应

桑远棵(183)

13.数据控制者取证模式的实践抵牾、理论反思及应对策略

王雪(201)

【理论前沿】

1.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前股东责任范围与次序新论

作者:缪因知(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2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溯及力的备案审查意见凸显了新修订《公司法》第88条的争议性和重要性。虽然此条已被明确不具有溯及力,但《公司法》实施后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前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时的范围和次序仍然有诸多未解之题。现行法下,股权前手的责任重于票据前手,未见合理。对股权转让、分期出资的负面激励可能会妨碍投资。令分散的债权人而非少数前股东承担一定的市场经营风险,可能更为合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较之只令现股东的直接前手股东担责的前一手责任主义,前多手责任主义更为适宜。较之所有前多手责任主义,基于债权形成时日或前股东过错的“点状”或“带状”的区分前多手责任主义更为合理。在前多手股东中,从前往后式追责更为允当。

关键词: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出资责任;股权转让;前股东;认缴制

2.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破产化建构

作者:何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政策文件与地方性规范对强制清算制度进行的破产化建构,有其法理正当性。在事实层面,财务困境是导致公司怠于自行清算而适用强制清算的根本成因;在制度层面,强制清算与破产程序在程序构造与实体构造上均相契合。强制清算与破产程序本质上均属困境公司债务概括清理制度,就这一共同主题,不应仅因规定在公司法下或破产法下而有所不同,而应确保程序和实体上的相同问题均得到相同处理。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破产化建构未来应抛弃“分立式”思路而改采“一体化”思路,将强制清算纳入《企业破产法》统一调整。为此需整合与两类程序之启动和终结相关的规范,以确保破产法能恰如其分地适用于原属强制清算的场合。基于该思路,也能对两类程序原本面临的共同难题展开更为融贯的系统研究。

关键词:强制清算;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修订;一体化立法

3.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与规制

——以141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作者:谢宜璋(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对141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存在判定方法缺乏共识、考量标准不一及损害赔偿范围模糊等情形,暴露出实践中该类诉讼存在定位不清的根本问题。规制恶意诉讼旨在矫正不法性诉讼并实现法律问责,该不法性有别于权利滥用的不当性标准,因而在主观恶意的认定上须区分认识因素、目的因素与行为因素等在证明效力上的主次地位。认识因素是考察行为人发起诉讼时主观恶意的根本要素,以权利的有无以及当事人是否明知为基准;目的因素与行为因素在主观恶意的定性上仅起辅助作用,但在损害赔偿上可作为量化恶意程度的客观依据。如何在个案中把握保护知识产权与防范恶意诉讼的关系,恰在于应在主观恶意的定性上设立严格的认定门槛,以保证合法维权不受影响,而在判赔范围的认定上持开放态度,将预期利益损失纳入考量范围,并且不排除在未来引入惩罚性赔偿以威慑恶意诉讼的产生。

关键词: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权利滥用;惩罚性赔偿

4.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诉讼的实践倾向与应然展开

作者:林潇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诉讼是相关主体根据法律或国家规定授权,针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广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相同。此类诉讼在实践中呈现出“侵权责任倾向”,导致一系列问题。环境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其所承载的权益形态是环境公益。由于环境公益在权益归属、受保护状态、受损情形、损害程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其司法救济难以按照侵权法处理,而应通过原初、实质性利益衡量确定救济的程度及方式。法院应依裁决具体纠纷之职权,在法治框架下进行司法裁量。参照“二次证明”理论确立的利益衡量框架,在面对已发生的或潜在的生态环境损害两类典型场景时,法院应分别在相应条件下采取补救规则和预防规则。

关键词:环境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诉讼;二次证明;补救规则;预防规则

5.论规范性要素场合故意的认识对象

作者:孙运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司法实务中对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场合故意认识对象的把握有偏差,一是没有明确区分“自然事实”与“规范性事实”,认为行为人认识到了自然事实就成立故意,导致故意认定的扩大化;二是没有明确区分规范性要素本身与“符合规范性要素的事实”,认为故意的认识对象是规范性要素,导致故意与违法性认识的混同。规范性要素体现为规范的叠加与嵌套,即刑法规范里含有前提性规范,这正是该种要素的复杂之处,也是该场合认定故意的疑难之处。行为人对符合规范性要素的事实的认识,不只是对外在自然事实的认识,还必须对具有客观性、公共性的(要素的)含义有所了解,对要素所指称对象的意义具有认识。犯罪人的故意认识活动就是其主观意识赋予认识对象意义与本质、构造对象的过程。在规范性要素的场合,行为人的认识被感性材料激活,然后构造出规范性的意向对象。故意的认识因素取决于行为人对规范性事实的认识,而不在于对构成要件的文本有认识。对规范性要素本身的认识错误是一种涵摄的错误,可能导致违法性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关键词: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前提性规范;意向对象;规范性事实

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规范新解与司法适用

作者:李兰英(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鉴于民营企业内部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职务背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所增多,《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166条作出积极修正,使得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适格主体从国有企业扩张到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法网日益严密的同时,应当厘清本罪保护涵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以及公私财产权在内的复合法益,并重新对“亲友”“非法牟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致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作出妥善的解释。实现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还应明确本罪在行为外观上破坏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信任关系,且须限缩于真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营活动中,在主观层面具有显著的利他性。此外,需要秉持以法定性为中心的适法逻辑、以谦抑为中心的慎刑理念和以实质为中心的不法甄别,促使本罪规范适用的效能充分发挥,有效打击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犯罪行径,从而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背信犯罪;复合法益

7.道德领域刑事立法的法理基础与入罪界限

作者:李志恒(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学界主流意见基于无被害人犯罪的除罪化或者自由主义法益论的立法批判机能倾向于否定道德领域的刑事立法;反对观点则基于法律道德主义或者社群主义法益论的视角肯定其正当性。双方立场的分歧直接源于对伤害原则的不同态度,深层矛盾则在于政治哲学层面自由观的分野。否定论的立场在自由观与入罪原则的选择上具有局限性。针对道德领域的刑事立法,在总体上应该持一种积极自由观下的肯定论立场。肯定论立场下目前法律道德主义或者社群主义法益论的观点存在过于压制个人权利的风险。为了实现道德领域刑事立法的总体功利目标,仍需结合比例原则对刑事立法进行必要的审查。可以将目的正当性的判断作为当下审查立法时的侧重点,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立法规制的目的是否明确;第二,道德违反行为发生概率的高低;第三,社会变迁对道德违反行为危害性有无或者程度的影响。

关键词:道德领域;刑事立法;积极自由观;集体利益;目的正当性

8.算法信任的法律性质

作者:黄伟文(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算法信任法律性质的讨论,需在法律维度、社会关系维度和概念维度所编织的论证网络中展开,并回答在法律意义上,信任算法是指信任什么、法律保障算法信任是在保障什么这两个核心问题。据此,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算法信任既不是作为主观心理状态的信任感,也不是算法本身或算法治理制度的可信性;相反,它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即在算法提供者与算法用户的交互行为中产生的回应性规范关系。在规范构造上,算法信任包含算法能力、算法意图和算法认知三个构成性要素。法律保障算法信任,就是要保障这三个要素的有效实现;算法治理制度的法律建构,也应据此而展开。

关键词:算法信任;回应性规范关系;构成性要素;算法治理

9.反思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作者:梁君瑜(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既有研究大多停留在对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情形、执行问题等制度层面的分析,却忽略了对作为制度前提的“驳回判决是否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相冲突”的回应。驳回判决契合“诉判一致”的诉讼法原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蕴含“全面审查”之意。鉴于“全面审查”是指不受原告的攻击防御方法所限(但仍应受诉讼请求所限),且审查诉讼请求与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无法截然分离,故上述“冲突”并不存在。从规范生成的过程来看,驳回判决对维持判决适用情形的吸纳以及对自身原有兜底适用规定的排除,致使现有的“行政行为合法”与“履行理由不成立”两种适用情形存在法律漏洞,亟待填补。面对驳回判决作出后执行机制的实践分歧,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应由其执行;无强制执行权的,应采非诉执行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并不导致申请非诉执行的条件丧失,但应作为耽误此申请的正当理由,在逾期申请时予以考虑。

关键词:驳回诉讼请求;诉判一致;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全面审查;非诉执行

【主题研讨: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研究】

10.以危险归责替代结果归责:重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

作者:张航(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通说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实行违法归责与结果归责二元并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然而,结果归责的实质内涵在公法学上存在严重分歧,即作为归责事由的“结果”分别被解读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违法结果,但它们均不能说明结果责任的理论基础、归责目的和答责范围,不能构成规范的法律归责原则。事实上,结果责任是源自私法初民时代的概念,早已被现代侵权责任法理论所弃置。比照侵权责任法,危险归责应当替代结果归责,与违法归责构成并立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国家危险责任以损害风险的分配正义为基础,以危险之利益与负担一体化承受为根据,以防控与救济公法危险及其损害事故为目标。危险归责和违法归责作为国家赔偿范围有序扩大的基准阀门,能够在未来修法和解释适用中兼顾公民权益损害救济和国家依法行使职权之立法目的,并妥善处理好个人生存风险和国家责任范围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国家赔偿;结果归责;危险归责;国家责任;赔偿范围

11.刑事涉案财物失范处置司法赔偿的反思与重塑

作者:丰怡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囿于处置程序诉讼化程度偏低、涉案财物认定日趋复杂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财物失范处置现象多有出现。刑事涉案财物失范处置本质上属于刑事司法侵权行为,包括程序违法性处置行为、实体违法性处置行为以及实质不合理性处置行为三种。这些行为可能对权利人的正当程序利益、合法既得利益以及合理预期利益造成损害,故应当依托国家赔偿制度予以救济。然而,现行针对侵犯财产权的刑事司法赔偿制度不仅存在违法归责原则未能覆盖各种侵权行为、恢复性赔偿模式无法周延救济侵权后果等问题,相关赔偿程序的诉讼化意蕴也明显不足。为有效保护公民财产权,应体系化重塑刑事涉案财物失范处置司法赔偿制度,具体包括:确立“违法—结果”阶层式归责原则,实行“恢复为主、惩罚为辅”刑事司法赔偿模式,构建诉讼化的刑事司法赔偿程序。

关键词:刑事涉案财物失范处置;侵权行为;侵权后果;刑事司法赔偿

【国际法研究】

12.国际投资条约日落条款:规范模式、实践适用与中国因应

作者:桑远棵(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国家单方面或协议终止国际投资条约已成为愈发普遍的现象。但因日落条款的存在,国际投资条约的终止通常不会影响终止之前的外国投资继续获得原有投资条约的延伸性保护,以至于出现一种特殊的条约“终而不止”现象。从规范模式来看,国际投资条约日落条款在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化规范,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范围以及国际投资条约的解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就实践适用而言,在单边终止模式下日落条款的“激活”通常受限于国际投资条约设定的时限与通知之双重要求,但基于习惯国际法事由单边终止投资条约时,日落条款将随着国际投资条约的整体无效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在协议终止模式下日落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此种终止方式不仅为条约法所允许且不受既得权等国际法原则的外在限制,但例外情形是投资者与东道国在条约终止之前已经形成仲裁合意。对于中国而言,一方面应根据与相关国家的相互投资状况、国内的投资政策等因素进一步优化现有投资条约的日落条款;另一方面应对现有投资条约日落条款进行有效的嗣后管理,进而使其最大限度地契合本国的根本利益诉求。

关键词:日落条款;国际投资条约;终止条款;单边终止;协议终止

13.数据控制者取证模式的实践抵牾、理论反思及应对策略

作者:王雪(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化技术促使数据跨境取证成为必要,数据控制者取证模式的适用范围已遍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该模式以属人管辖为立法依据,并融合合法权利标准与实际能力标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控制的数据范围。数据主权的弱属地性并未颠覆既有的国际法管辖体系,数据控制者取证模式与域外执法管辖规则之间的制度性张力依旧存在,导致数据主权冲突难以避免。数据主权通过多维度的划分与组合可实现网络空间分层架构下的场景化适用。在网络空间内容层,国家主体可通过自主让渡数据威斯特伐利亚主权与数据国内主权,以强化数据相互依赖主权。单纯“防守”数据控制者取证模式效果不佳,我国须从“攻”与“防”两方面完善方案。一方面,我国有必要区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性质差异,在搭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框架时作出不同设计。另一方面,在完善配套措施的前提下,强化我国阻断法的执行。

关键词:数据控制者取证模式;数据主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阻断法;域外管辖

《环球法律评论》诞生于1962年,乳名《法学研究资料》,专事译介以前苏联为主的外国法学,然刊行不久便夭折于“文革”的疾风暴雨之中。1979年复刊,易名《法学译丛》,1993年再度更名为《外国法译评》,2001年最后定名为《环球法律评论》。刊名几易,折射出我国法律史的一段曲折而又进取日新的历程。本刊的宗旨是:比较研究中国法与外国法以及各国法之间的利弊得失,优劣高下,以便同仁悟取舍之正道,得法意之真髓。本刊既倡导宏观的、体系的、基础理论的比较研究,也注重微观的、个别的、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不仅要用中国法的眼光透视外国法,也要用外国法的眼光来透视中国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国际话语权越来越大。因此,本刊将更加重视中国法学话语的对外传播。相应地,我们开辟了“主题研讨”、“理论前沿”、“环球评论”、“国际法研究”、“书评”等栏目。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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