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一砖厂利用智障人员搬砖,每天工作12小时,全年无休,只给饭,不给钱。
砖厂及负责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临湘砖厂及相关负责人涉嫌强迫劳动罪。
砖厂与智障人员之间是强迫、甚至奴役的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砖厂及负责人构成强迫劳动罪吗?
以前,这确实是一个问题,但现在这已不是问题。
强迫劳动罪,在1997年刑法中的罪名为“强迫职工劳动罪”。
- 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强迫职工劳动罪要求,犯罪主体为合法的用人单位,被害人为职工,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若按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本案临湘砖厂与智障工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临湘砖厂就不构成犯罪。
后来,出现了“黑砖窑”、“黑煤窑”奴役工人(包括智障人员)的新情况,强迫职工劳动罪显然不能适应打击这类行为的需要,于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职工劳动罪进行了修改:
- 《刑法修正案(八)》三十八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将罪名由“强迫职工劳动罪”修改为“强迫劳动罪”;
2、将犯罪主体由“用人单位”,扩大到包括个人和单位在内的一般主体;
3、将犯罪对象由“职工”修改为“他人”;
4、增加“以暴力、威胁”作为强迫劳动的手段之一;
5、删除了“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必须具备的要件,降低了入罪门槛;
6、加重了法定刑,量刑由一个档次增加为两个档次,法定最高刑由3年提高到10年;
7、单位犯罪由“单罚制”改为“双罚制”,单位和相关负责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8、将为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手段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一批“黑砖窑”、“黑煤窑”被追究强迫劳动罪的刑事责任。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这样一起判例:
自2018年8月起,被告人沐某某、张某某承包砖厂上砖业务,纠集覃某某、杨某某等多名被告人,采用哄骗、强行拉拽等方式,将包括12名智障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带到砖厂搬砖,采用殴打、威胁、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工人超时间、超负荷劳动。
沐某某、张某某为主谋,负责联系砖厂、管理工人及分配工钱;其余被告人为从犯,参与具体管理或实施暴力。
法院判决,沐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其余六人分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临湘砖厂的案件与沐某某的案件极为相似,因此,临湘砖厂及相关负责人涉嫌强迫劳动罪,不但砖厂要被追究强迫劳动罪的刑事责任,砖厂的相关负责人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参与招募、运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工头等人,也难逃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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