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了,本来就很热,结果最近几天又被扣了很多帽子。
上一个视频我评论了“一个中学生举报同学带电子设备,并私自翻同学的书包把同学的平板电脑上交给老师,得到老师一瓶牛奶奖励。而事后,他被被举报的同学打成了轻伤二级”的事。
视频发出后,一些人就在评论区说:你这个人三观不正!歪得很!
他们说,告老师这种事不是非常正常的很小的一件事吗?怎么把你义愤填膺成那样!
他们说,你肯定就是那种从小违法乱纪的人!所以你就是在鼓励包庇!你就是在鼓励大家对违法乱纪视而不见!甚至要和他们同流合污!……
他们说:检举揭发怎么就成了卑鄙下作了?彼此监督互相举报这不是应该做的吗?你们怎么可以把正义的举报说成是打小报告呢?你们思想真不成熟!你们这是一种亡国奴思维!你们啊就是一群唯唯诺诺的人!你们就是在诋毁那些和违法乱纪做斗争的人!难道我们应该容忍一个有规则却不守规矩的世界吗?……
看到这些评论,我今天早上炒菜的时候都有点无从下手:因为眼前的锅实在是太多了!
我特别纳闷儿,因为对于这件事,我的视频好像从头到尾都没有说举报违法乱纪是错误的啊!我的视频明明讲的是学校鼓励学生互相告密揭发这样的教育方式是卑劣下作的!为什么一些人非要把我的意思曲解成是我在说举报违法乱纪是卑劣下作的呢?!
而且,很多权威媒体,包括法院的判决书都已经给出了最权威的结论: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我本以为,既然法院和很多权威媒体都已经说了:“学校鼓励学生告密的行为是错误的!”那大家应该就不需要我再去画蛇添足的去分析举报这个行为了吧。
但我从那些反对的评论中,剔除掉那些对我的人身攻击扣帽子的污言秽语,仔细分析那几个还试着讲道理的评论后我发现:其实,在一些人的概念里,他们认为,举报是一个正面的词汇!
所以,他们认为,法院之所以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不是因为学校鼓励举报,而是因为那个学生私自拿同学的电脑!他们认为,只有这种类似于偷盗的行为是不妥的,而举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所以他们觉得,学校鼓励学生举报这是正确的!所以我不应该批评学校鼓励举报的行为,而应该去批评学校没有正确处理学生的不当行为这一做法。
所以,看完这些评论我才明白,我只有和大家好好聊一聊举报这个行为,大家才能明白,为什么我们会说“学校鼓励学生互相揭发告密这是非常卑劣下作的行为”!
首先,我们先来解决一个问题:举报这个行为是个褒义词?是个正面词汇?是个值得鼓励的行为吗?
先说结论:不一定!举报不能单独去评论好与坏,因为它本身是个中性词!
举报这个词,出自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教养·礼耆德》:“择本乡年八十以上,素有德行,从公确实举报。”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词的本意其实是把自己知道的信息向上进行通报的意思。所以百度百科给出的解释就是:上报、检举、报告。
也就是说,从这个词本身来讲,举报就是个中性词汇。它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
那我们先从法律的层面,也就是实然的层面来看一下举报这个行为:
在我们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也就是说,举报权本质上是一种公民正常的监督权利。
然而,法律在给公民赋权的同时也划定了清晰边界:
1,禁止诬告陷害:《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严惩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而捏造事实的行为。举报失实若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名誉权侵害)乃至刑事责任。
2,程序要符合正义:举报本身并非定罪的依据,其价值在于启动调查程序。后续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调查、取证、审理环节,保障被举报人的辩护权、申诉权。
3,保密义务:相关法律(如《监察法》)要求受理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保密,防止打击报复。
也就是说,在我们的法律层面,我们的底层逻辑是非常清晰的明白:举报行为并非简单的二元选择,而是一个需要置于具体情境与完善制度框架中进行多维衡量的复杂社会现象。
所以,我们接下来再从道德的层面,也就是应然的层面来进行分析的话,我们会发现,举报这个行为,在动机拷问与道德困境方面其实是有多么的复杂。
首先,举报有可能是一把正义之剑。
因为,第一,举报可以矫正我们社会当中的一些秩序。
比如,当权力在暗处运作、规则被公然践踏时,举报就成为了穿透黑暗、唤醒执法力量的火种。它赋予普通公民挑战权威的武器,使犯罪行为难以遁形于监控的盲区。
再比如,吹哨人常常是行业乱象的第一发现者。从医疗数据造假到食品安全隐患,这些深藏于流程内部的违规行为,唯有内部人员才能洞悉。他们的举报是行业自净的核心机制。
再比如,面对企业污染、学术剽窃等背离社会良知的劣行,挺身揭发是公民对共同体道德秩序的捍卫。
第二,举报也是弱势者对抗不公的重要工具。
因为,当传统制衡机制未能有效约束职场骚扰、违规拆迁等行为时,举报就成为了弱势群体抗衡不公的有效途径。
而且,有效的举报可以倒逼机构完善规则、公开流程、引入监督。所以举报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权力任性与信息垄断的威慑,举报可以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举报也可以守护我们的公共利益。
比如,在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环境泄漏、传染病)爆发前,内部人员的警示能够拯救无数生命。举报在此刻是关乎公共福祉的紧急呼救。
而一个能有效回应正当举报的体系,能显著增强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
可是,说了这么多,举报就一定就能带来好处吗?不一定!它也有可能是一把令人窒息的暗影之刃。
因为,第一,举报是一种“低成本武器”,这个武器对人的原始欲望有非常强烈的诱惑:
比如,在一个缺乏严格监管的举报通道中,举报是非常容易就会沦为匿名攻击、恶意构陷的工具的。而捏造事实的成本是远远低于被举报者自证清白的付出的,这就形成了一种不对称伤害。
而更可怕的是,举报案件的处理有时被异化为寻租工具。调查资源可能“选择性”偏向某些举报,而打压另一些。而这背后往往就是权力与资本的合谋。
而这种程序失当本身就是对正义的背离。
第二,举报会很容易撕裂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共同体的根基。
当举报文化盛行的时候,同事邻里的相处可能就会笼罩在互相猜忌的博弈之中。人际间的安全感就会被普遍的不信任所取代,人与人之间互相协作的基础也就随之崩塌。
而鼓励甚至强制性的举报一旦失控,举报就非常容易变成压制异见的政治工具,形成人人自危的高压控制。而历史早就已经反复警示过我们这种文化形态的危害。
所以在这里我在这里插一句题外话,解决一个我开头时候提到的个人恩怨:那个说我讨厌举报就说明我不是一个遵纪守法的人的杠精,我不去辩解说我自己道德就有多高尚,事实上我也有很多我自己的问题。但我只是想说,我对举报抱有谨慎态度仅仅是因为比你多懂一点历史而已。
而且很多事实也早已证明:当举报本身被明码标价,比如说被一瓶牛奶奖励的时候,维护公共利益的初心可能就会被贪婪所侵蚀。而基于报复、嫉妒的发难,更是对正义本质的亵渎。
第三,对于举报者和被举报者来讲,举报的代价有时候是非常巨大的。
比如,作为举报者,他们常常会遭遇解雇、威胁和污名化。举报者本人的职业生命和社会关系常常会因为举报而崩解。
而作为被举报者,如果他是被冤枉的,即便最终他被证明了清白,但被举报者的名誉、生活、职业生涯可能已经被永久的摧毁。这种“程序性伤害”在重举报轻核查的体系中会尤为残酷。
所以,大家发现了吗,举报这一行为,其本质是一场在道德与法律、公益与私利、正义与风险间的复杂博弈。举报不是简单的“正确”或“错误”选项,它就像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它同时指向了秩序和混乱,同时指向了正义和道德沦丧。它既可以是照亮黑暗的火炬,也可以是焚毁一切的地狱之火。而这一切的关键在于我们手握这把利刃的时候,我们所遵循的行动的动机内核、遵循的程序法度、所依存的社会伦理以及我们所承载的制度成本。
而这一切,如果让我用一句通俗易懂的话来讲的话那就是:如何合理正确的使用举报的权利,其前提条件之一是取决于一个人是否具有分辨善恶是非的能力!
那我们回到那个学生私拿同学平板电脑举报同学被老师奖励一瓶牛奶的案件。
很多支持学校反对我的人就说:学校有权利制定自己的校规!而且,那个带平板电脑的学生很明显已经违反了校规!同学凭什么不能举报?你难道是在鼓励包庇吗?如果学校的校规都不遵守的话,那以后谁还会举报校园霸凌这样的事呢?
而这一段话里面其实杂糅了很多逻辑漏洞。
首先,我们看到一些人在用举报校园霸凌举报违法乱纪来论证举报的正向性。
但其实这里面有一个偷换主体的逻辑漏洞:我们应该明白一个道理——我们用棍子制服了行凶的歹徒,这件事之所以正义,是因为歹徒行凶是一件恶事!而不是因为棍子是正义的。
同样道理,举报校园霸凌举报违法乱纪这是正确的,那是因为校园霸凌和违法乱纪这是错误的,并不是因为举报本身是正义的,举报是个中性词。它无好无坏。
所以,评论区一些人质问我说:你批评学校鼓励学生举报同学带电脑,那以后谁还敢举报校园霸凌啊!?这个质问很显然是不成立的!
因为我们批评的是学校不能教学生随意使用棍子!因为这种鼓励是不负责任!但评论区那些人却把我们这句话曲解成:我们是在阻止学生使用棍子打歹徒!
而这种曲解说白了就是典型的扣帽子栽赃陷害了。
但有人还说:你别煽动情绪!学生拿电子设备就是会影响同学学习!学生在学校的任务就是学习!你拿电子设备就是严重扰乱他人!
但我请问,学生偷偷拿电子设备是如何影响同学学习的呢?是电子设备辐射了同学的大脑?还是说电子设备会引发同学的羡慕嫉妒恨呢?
那如果是后者,这是同学本人的心理问题呢?还是拿电子设备的学生的问题呢?
如果同学A因此而举报学生B拿电子设备的话,那他是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利国利民的正义之心呢?还是说他是因为自己的羡慕嫉妒恨的个人私心呢?
而一种出于个人羡慕嫉妒恨的私心而行使举报权利的行为,这真的能称得上是正义之举吗?
其次,有人说:既然是校规那就应该去遵守!如果学生偷偷拿电子设备而被默许的话,那这种人长大了还会遵守我们的法律吗?
但这种说法是非常严重的滑坡谬误!这非常粗暴的混淆了校规和国法的概念。
那些说学生违反校规将来肯定就会违反法律的人,你们必须论证两个事实:第一,校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第二,你需要论证,违反校规会造成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会伤害大众的合法权益。
那第一,在这里我们简单科普一下一个常识: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法律的特点是具有国家强制性。
而校规,是由学校制定的,仅对校园师生有效的一种内部管理体系。它的特点是,具有一种内部契约性!最重要的一点是,当校规和法律冲突的时候,校规是没有任何效力的。
那作为学校来讲,学校有没有权利制定校规不允许学生携带电子设备呢?当然可以!
但是,这种校规是不是和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呢?很显然,没有!
很多时候,一些学校的校规只不过是为了学校的管理方便而已!甚至,学校为了自己管理方便会侵犯和限制学生的一些基本权利。
就拿禁止学生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校园这条校规来讲,学校在制定这条校规的时候我们可以百分之五百去保证,学校绝对没有与学生达成共识!
学校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学生好!如果他真的是为了学生好,那学校应该是去和学生进行协商讨论出一个管理手机的共同遵守的条约。
但很显然,现如今百分之九十九的学校是不会这样去做的!我知道有一些好学校会这样做,但大部分学校只会无视学生的意愿,或者说他们会预设学生就是不讲道理的,所以选择无视学生的感受,单方面制定一条禁令!
所以我们就看到了现如今很多学校会出现“垃圾桶里不能有垃圾”“窗台上不能有水壶”等这样一些奇葩的校规。
而请问,当学校制定的校规是一种随心所欲的具有独裁性质的单方面规定的时候,这样的校规真的可以做到像我们的国法那样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吗?
而第二,我们回到这个学校的“不允许学生带电子设备进学校”的校规,请问,这个校规制定的目的,本身是为了什么?是为了引导学生本人去专心学习吧!
那请问,如果学生本人不遵守这个校规,这会对别人造成怎样恶劣的影响吗?很显然,不会!这只会影响这个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已。
而学校有什么机密是怕学生进行偷拍的吗?学生带电子设备进学校会造成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和威胁他人的合法权益吗?
好像更没有吧!
如果没有,那么请问,一个违反“学校为了方便学校管理的校规”的孩子,为什么会被一些人滑坡成是一个道德败坏的将来就一定会违反法律的人呢?
这个栽赃的逻辑好像说不通吧!
再次,有人会说:你这说来说去,不就是在鼓励知情不报吗?你这不就是在鼓励包庇吗?!
那在这里,我们就必须再科普一个常识:包庇这个词汇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道德指控!它通常应用于法律当中,用来指袒护和掩护坏人坏事!
那这里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学生违反校规,他就是一个坏人吗?学生携带电子设备,他是做了什么损害公众利益的坏事了吗?更重要的是,我们反对学校鼓励学生互相告密揭发怎么就成了鼓励知情不报鼓励包庇了呢?这种非黑即白的逻辑谬误是怎么进行转换的呢?
我们刚刚讲到,学校的校规是具有一种师生契约性的!但现实中,校规往往是学校单方面为了管理的需求而进行制定的管理体系。
而在这个前提下,如果学生举报同学违反了这样的校规,那么这个学生他其实是在做什么事情呢?他其实在做的是站在学校的立场去帮学校或者老师去维护那个由学校单方面制定的管理体系。
而此时,其实我们就又回到了那个关于举报的最本质的问题上:
举报其实是一个无好无坏的双刃剑,它同时会指向正义和人性的丑恶两个方向。而学生去举报同学,这到底是对是错,那我们至少可以从动机和结果两个方向来进行拷问。
从结果来讲,学生举报后去帮学校或者老师去维护那个由学校单方面制定的管理体系,它是否是合理的?是否是对大众有利的?是否是公正的?是否是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
如果举报的是校园霸凌,那毫无疑问,这是绝对正确的!但前提是,一定要保护好举报者的身份信息!
而如果举报的是学生私自携带电子设备,那站在校方、家长、学生等不同的角度,这是有不同的看法的。虽然站在学生的角度,这样的举报者会被定义成走狗叛徒,但我绝对不要求大家去必须同意这样的看法。我们也只能说:从结果的角度来讲,学生的举报是具有争议性的。
而如果我们从动机的方向来进行拷问的话,我们会发现,学生的动机也许没有那么坏,也许他并不是出于羡慕嫉妒恨而进行的举报,他可能就是简单的认为,作为学生,应该听老师的话,遵守学校的校规,所以他才进行举报的。
但是,我们假设的这种单纯的动机,在哲学上有一个词汇来形容:平庸之恶。指的是一种对自己思想的消除,对下达命令的无条件服从,对个人价值判断权利放弃的恶。
平庸之恶的概念,是由著名政治思想家汉娜·阿伦特提出来的。在对二战战犯艾希曼的审判中,汉娜阿伦特起初非常惊讶:那个会引用康德的名言,可以在法庭上侃侃而谈的艾希曼,他为什么会“匪夷所思地丧失了思考能力”,并经由他手执行了犹太人大屠杀的最终方案呢?
在阿伦特的分析中,我们终于看到了一种新型的罪恶,它不是从自身的邪恶动机出发的,而是因为放弃了思考、丧失了思考能力而作恶,是一种没有残暴动机的残暴罪行。
平庸之恶这个词现如今其实很多人都听过了。但因为篇幅的问题,我在这里就不做展开了。
我们回到这个案件中,那个举报同学的学生,为什么会被大家所厌恶?因为我们在这样的人身上看到了盲目的服从,不思考,以及主动作恶(私自拿走了同学的平板电脑)。
而之所以很多人会恨这样的学生,本质上,是这种举报者唤起了很多人对于不合理的或者说约束感很强的管理体系对普通人的压迫感。
而大家讨厌这种举报者,其实是因为大家讨厌这种不思考、服从权威,协助权威压迫普通人的平庸之恶。
说到这里一些人也许会说:说白了,你不还是鼓励知情不报,鼓励学生一有不舒服就主动违反校规,和老师和学校作对呗!
我想说,这又是在曲解栽赃和扣帽子。
我们绝对不是在鼓励学生违反校规!再说一遍,我们绝对不是鼓励学生去违反校规!我们只是在重申学校教育的本质!
学校教育应该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而它的反面就是为了学校管理方便而鼓励学生不思考盲目服从权威教条。
也就是说,学生可以在自己做出独立思考权衡利弊之后去决定要不要举报自己的同学。但学校,绝对不可以为了自己管理方便而诱导学生去成为学校管理的工具!
学校教育应该是去激发学生内心的善,鼓励学生互相协作,互帮互助。而它的反面就是,学校为了自己管理方便,鼓励学生互相监督挑刺,然后学校在学生的互相内耗中坐收渔翁之利。
也就是说,学生可以经过自己独立思考后得出同学私自拿电子设备到学校是危害社会的不道德行为,但他的这种思考绝对不应该是被学校老师的管理思维所诱导所鼓励后得出的自己应该成为一个老师需要的好孩子的结论。
而此时,说到这里,大家也应该明白,为什么我们会说,一个学校老师鼓励学生互相检举告密的行为是非常无耻卑劣下作的教育方式了吧!
因为,学校教育的职责是培养独立思考的个体,而不是替老师培养不做思考,绝对服从的狗腿子。
而此时,大家就可以带着以上我们讲的这些前提条件去温习我的上一个视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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