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中,法院判决本应是公平正义的最终守护防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民众对法律的信任。然而,现实里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却背离了大众常识与公序良俗,引发广泛质疑与争议,其中“还手即互殴”“追小偷致伤担责”这类判决尤为典型。
在某些治安案件里,“还手即互殴”的判定屡见不鲜。比如,在高铁掌掴事件中,女孩被先动手掌掴后选择还手,却被认定为互殴。这和人们心中朴素的正义观严重相悖。从常理来讲,当一个人遭受无端攻击,本能反应就是自我保护、反抗回击。法律设置正当防卫条款,初衷就是赋予公民对抗不法侵害的权利,保障自身安全 。可部分司法人员机械理解法律条文,只看双方都有肢体冲突的表象,忽略了谁先发起攻击、行为是否出于防卫目的这些关键因素。这种“唯结果论”的判定,让被侵害者陷入两难:不还手,只能默默承受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还手,就可能被认定互殴受到处罚,无疑让受害者寒心,也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
还有“追小偷致伤担责”的情况同样让人难以理解。当小偷偷窃财物,失主追赶是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制止违法行为,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但有些案例中,小偷在逃跑过程中意外受伤,失主却被判定要承担责任。按照这种逻辑,受害者为保护自己权益去追赶小偷,反而要时刻担忧小偷安全,一旦小偷有意外就得担责,这无疑是本末倒置。失主的追赶行为只要没有超出合理限度,没有使用暴力或者采取危险方式故意伤害小偷,就不应为小偷自身逃跑导致的意外负责。否则,会极大打击民众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助长小偷的嚣张气焰,影响社会治安。
这些违背常识和公序良俗的判决,根源在于部分法官业务能力不足和司法理念偏差。一方面,一些法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不透,在适用法律时过于机械,没有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境和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重视证据表面形式、忽视实质正义,过于依赖鉴定结论和伤情结果,忽视事件前因后果和行为性质的问题 。同时,部分法官缺乏对社会常识、公序良俗的敏锐感知,没有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为改变这种状况,提升法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迫在眉睫。要加强法官专业培训,让他们深入理解法律精神和立法目的,学会灵活运用法律条文处理复杂案件;在司法裁判中,法官需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综合考量行为动机、目的、方式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避免“唯结果论”;还应强化法官对社会常识和公序良俗的认知,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尊重和维护公序良俗,使判决结果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
司法判决不仅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更对社会风气和价值导向有着深远影响。只有让每一个判决都经得起法律和道德的检验,符合大众常识和公序良俗,才能真正让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推动法治社会稳步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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