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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2025年第3期要目
【特稿】
1.体系创新:《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功能
王利明
【代表作】
2.开启行政诉讼
——全样本下的平政院立案史
胡译之
【数字法治】
3.网络犯罪证明难题司法治理的逻辑与方向
——以2004—2024年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为考察对象
张迪
4.人工智能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应用及其法治化路径
——基于DeepSeek在数字行政中应用场景的分析
王静、张红
5.算法时代法律适应性困境与动态构建
王春业
6.论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程啸
7.论用户主张AIGC版权的“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
蒋舸
【家事犯罪研究专题】
编者按:家事犯罪研究的基本课题
8.结果归责视野下伤害致死与虐待致死的阶层关系
徐凌波
9.家庭场域中紧急权的适用规则
——以家暴反击行为为中心
隗佳
10.家庭内部非对称型性行为的刑法定性
潘卓希
【专论】
11.在线诉讼举证转化件的原理及规则建构论
刘品新
12.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中“基层治理”的内涵厘定与实践展开
王怡
13.论社会救助法中的公民协力规范构造
金昱茜
14.疑难案件、法律渊源与法律论证
茅少伟
【特稿】
1.体系创新:《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功能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的分则体系设计并未采纳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体系,未设置债法总则,而将合同、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将有关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制度置于合同编“准合同”部分,这一体系独具特色: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但仍然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民法典》将债法的共通性规范规定在合同编通则之中,是我国民事立法经验的总结,是《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我国《民法典》以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有利于法官找法,便利法律适用,有利于法律人在适用《民法典》时注重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的差异性。以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功能符合比较法的发展趋势。为了充分发挥《民法典》合同编的债法总则功能,应协调《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的关系,在区分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的基础上发挥合同编的债法总则功能,同时对“准合同”的规则进行准确定位,准确理解合同编债务不履行规则对侵权之债的适用。
关键词:合同编通则;实质债法总则;准合同
【代表作】
2.开启行政诉讼
——全样本下的平政院立案史
作者:胡译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平政院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行政法院。过往平政院研究主要以裁决书为基础,对起诉和受理阶段诸多关键环节尚乏关注。通过系统整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未刊档案,可以全面展示行政诉讼案件中民众的诉讼、官署的应对、平政院的起诉审查三个面相。与成说不同,民众并非“不知行政诉讼”或“畏官”,其表现堪称活跃,但所诉多数并非行政案件,与受案范围不符而遭驳回;诉愿前置程序并未有效分流案件,民众因诉愿机关拖延决定,无奈向平政院求援,反使平政院深受其累;评事基于现实考量,对起诉条件设置较高门槛,力图缩减受案规模。以上数端,最终形成平政院十四年间“十案裁一”的局面。平政院作为中国行政诉讼的首次尝试,客观上发挥了保障人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之功,亦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度之改良提供了必要的经验。
关键词:平政院;起诉和受理;诉愿;法律移植
【数字法治】
3.网络犯罪证明难题司法治理的逻辑与方向
——以2004—2024年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为考察对象
作者:张迪(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中国司法机关习惯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来治理刑事证明难题。对2004—2024年网络犯罪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考察,发现此种回应型司法治理现象具有如下特征:治理载体为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治理主体乃最高司法机关中的特定人员,治理方法系单点式地总结经验回应特定难题,治理思路是在传统证明体系外设置例外性、特殊化规范。政策实施型司法是运用司法解释等回应证明难题的原因,三机关相互配合为司法解释等的联合制定提供条件,实用型规范制定思路可保障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全面式司法证明控制逻辑下例外性规范设置是必然选择。正因如此,回应型司法治理模式虽能快速缓解证明难题,却存在规范性问题、实效性问题及权利保障难题。从短期来看,可坚持回应型治理思路,推动例外性规范的体系优化;但从长期来看,应借助既有制度优势,转向变革型治理思路,推动证明体系和程序的合理优化。
关键词:证明难题;网络犯罪;司法治理;综合认定;推定
4.人工智能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应用及其法治化路径
——基于DeepSeek在数字行政中应用场景的分析
作者:王静、张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DeepSeek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正成为我国数字政府建设中新的技术变量。我国各层级政府都将人工智能应用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当前政府应用DeepSeek等主要在内部办公、智能问答、政策推送和辅助行政管理等场景,如何将法治理念融入其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手段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并有效防范风险,是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深度融合的关键所在。探寻人工智能应用的法治化路径,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管控技术风险、推进制度建设、保障个体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人工智能的应用应当遵循法治化路径:在目标设定上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在推进方式上应坚持中央与地方同步;在规范导引层面,应当软法与硬法协同,以软法为先导;在风险控制维度,应针对数据安全、算法幻觉、算法歧视、政府问责缺失等问题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从而积极稳妥地推进人工智能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应用。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法治;数字政府;智能政府;DeepSeek
5.算法时代法律适应性困境与动态构建
作者:王春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在智能算法通过自主学习、深度学习并显著增强其社会适应性的趋势下,法律规范的灵活性不足而难以适应社会动态变迁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导致出现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困境,甚至在某些领域法律面临被边缘化的危机。算法时代法律适应性困境源于规范结构的静态化特征,立法者完全可以通过运用动态体系论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结构性改造和优化。立法者有必要运用动态体系论方法在法律条款中设置弹性要素,使法律规范获得“学习”的能力;法律解释机关应适时加强对法律规范中要素的解释,实现要素间的动态协动,使法律规范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法律适用者将动态体系化的法律规范转换为算法代码,实现智能化的法律实施机制,可以从根本上破解算法时代法律的适应性困境。
关键词:智能算法;法律适应性;动态体系论;立法技术
6.论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是劳动场景中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时最常用的法律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中的人力资源管理仅限于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不包括国家机关对公务员、参公单位对参公人员实施的人力资源管理。在以下情形中,用人单位均不得以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根据,包括:未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或签订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以及集体合同中没有对个人信息处理作出规定或约定,以及劳动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中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和约定违法。判断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属于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时,应遵循必要原则和目的限制原则,考虑处理目的是否是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且与该目的直接相关,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是否必要,以及处理方式是否属于对劳动者的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与为履行合同所必需、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等其他法律根据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
7.论用户主张AIGC版权的“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
作者:蒋舸(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AIGC的特定表达细节可以被视为用户的贡献,因为它是用户对AI的内容生成潜力加以个性化固定的结果。AI并非纯粹的消极工具,但其非消极性为人所欲、忠人之事,应当被理解为AI作为工具的优势而不是贬低人类贡献的理由。用户利用AI生成文艺内容的行为与委托或者提供被演绎内容的行为缺乏可比性,因而不能机械地套用后两种行为的默认规范来进行评价。针对作品和作者的解释方案应当在不违背法律文本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良好的政策效果。“较低贡献对应薄版权、较高贡献对应厚版权”乃界权成本收益分析在版权领域的体现,在AI时代无需也不应改变。针对创作激励与公众自由平衡这一目标,核心在于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与权利人的实际贡献相匹配,防止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范围过度扩张、保护力度过强。
关键词:AIGC;人类智力成果;最低限度创造性;表达;理性无知
【家事犯罪研究专题】
8.结果归责视野下伤害致死与虐待致死的阶层关系
作者:徐凌波(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说将故意伤害致死与虐待致死的区别归结为两罪在基本犯层面的互斥关系。这虽保留了故意伤害罪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可能性,但也无形中限制了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应当放弃将两罪基础构成理解为互斥关系的解释预设,从结果归责的角度看待故意伤害致死与虐待致死的阶层关系。伤害致死是真正的结果加重犯,只有当死亡结果中实现了伤害结果所特有的致死危险、满足严格结果归责条件时方能成立。这种致死危险既可以来自一次性的严重暴力,也可以来自长期反复殴打的损伤累积。将逐渐累积形成伤害最终导致死亡的情形一律归为虐待致死并非理所当然。虐待致死则包含了通常的结果归责与缓和的结果归责两种情形。前者作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殊法,在量刑时不应低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低刑;后者则涵盖了引起被害人自杀、自残等并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形,在量刑时可不受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最低刑的限制。
关键词:虐待致死;故意伤害致死;严格的结果归责;缓和的结果归责
9.家庭场域中紧急权的适用规则
——以家暴反击行为为中心
作者:隗佳(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家暴反击行为均发生于“紧急而危难的状态”,按照反击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可分为即时反击型、应急预警反击型与常规预防反击型三种类型。有必要在紧急权的框架下探寻此类案件的体系性解决方案。在家庭场域中紧急权的适用空间与法理基础具有特殊性,不同反击场景中可适用的紧急权类型及其法律效果差异颇大。在即时型与应急预警型家暴反击案件中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人可行使防卫权,当防卫致死时由于不法侵害者对于利益冲突的强答责性,该反击行为可以阻却违法。常规预防型家暴反击案件不符合防卫情势的要求,但存在避险情状,具有根据防御性紧急避险使反击人行为合法化的可能性,然而避险致死超过了被避险人的容忍限度,突破了紧急权正当化的效力边界,可通过期待可能性为基础的实质责任论探寻无罪的空间。
关键词:紧急权;防御性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类型化;家庭暴力
10.家庭内部非对称型性行为的刑法定性
作者:潘卓希(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现代刑法教义学视域下,“迫使”要件的规范本质在于对被害人意志自由的实质性压制。然而,受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司法实践对家庭场域内的非对称型性行为普遍采取否定性的评价范式,甚至出现以结论反推要件的逆向论证逻辑。即先验性地认定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进而倒推该行为满足“迫使”要件。这种将家庭内外非对称型性行为人为割裂的二元判断标准,不仅消解了构成要件的教义学纯粹性,还不当压缩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适用空间。为实现强奸罪构成要件的统一适用,应当通过以下路径实现规范重构:其一,将利用特殊身份实施的行为严格限定于与显性强制具有等价性的意志压制行为;其二,建立以结构性弱势地位为核心的孤立无援状态类型化认定模型。
关键词:家庭内部;伦理迷思;迫使;利用地位;孤立无援
【专论】
11.在线诉讼举证转化件的原理及规则建构论
作者: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在线诉讼勃兴,为先行国家推进证据规则的引领性建设提供了新的可能。在线诉讼的实践表明,传统证据普遍以电子化材料呈现,电子证据通常以复转化材料递交,二者共同促成了跨越物理与数字空间的“双轨性”融合应用。相应的规则建构亟需遵循在线诉讼举证转化件原理,即证据资格既取决于源证据本身,也取决于举证转化过程是否造成实质性影响。该原理在继承既有转化件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要求在线诉讼中首先依据线上叠加因素进行等同性判断,再回归线下形式审查源证据资格,从而确立以在线举证转化件的附加性规则为立规重心。基于此,我国应当调整关于电子化书证、物证“视同原件、原物”的现行规则,增补当事人、证人线上作证中的隔离、妨碍及境外作证规定,细化电子证据复转化应用的专门性规则,以实现在线诉讼举证规则的精细化创新。
关键词:在线诉讼;电子证据;电子化证据;转化件;证据规则
12.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中“基层治理”的内涵厘定与实践展开
作者:王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准确理解设区的市“基层治理”立法权限,有必要结合当代中国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明确基层治理的核心诉求。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语境下,基层治理内涵公共性、地方能动性和政社互动三方面核心诉求:公共性诉求为基层治理的秩序供给设定了目标;地方能动性诉求表明有必要赋予地方以充足的制度形成空间,以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使其因地制宜地处置地方性事务;政社互动诉求指明了创新基层治理方式的核心任务,即实现政府与基层社会的良性互动。基于法治在基层治理中的保障者定位,设区的市立法应围绕对自治权的保障展开,同时贯彻立法节制理念,避免行政力量向社会基层过度渗透。在党建引领下,设区的市立法应以理顺、引导、培育为着力方向发挥保障作用,在革除“条块分割、权责失衡、资源分散”的体制弊端,界清基层治理参与主体的权责关系,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治理和基层议事协商,优化网格化管理,拓展基层民主实践等方面,设区的市立法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基层治理;设区的市立法;社区自治;网格化管理;中国式现代化
13.论社会救助法中的公民协力规范构造
作者:金昱茜(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社会救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为制度目标,其实施虽以行政主体的依职权行为为主导,但公民正面参与或侧面配合的协力行为亦不可被忽视。我国现行社会救助法律体系中包含部分公民义务性规定,但在调整范围、违反后果和规范层级等方面存在不足。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承担协力义务的规则设置应当满足目的合理、内容合适与基础合法的基本要求。社会救助制度中课予被救助人协力义务的合理性基础,在于社会连带下共同体公益与个人利益协同实现的功能性目标,协力的范围与程度受到比例原则与“适当可预期”标准的限制,协力的内容需结合个体自我负责的要求展开。当前背景下,应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完成社会救助公民协力义务一般规则的构建,同时结合个体自我负责的二层维度差别,调整就业救助项目及其协力义务的设置逻辑。
关键词:社会救助;协力义务;国家责任;个人责任
14.疑难案件、法律渊源与法律论证
作者:茅少伟(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适用使用三段论的演绎论证形式,但真正的难点在于确定两个前提。其中,大前提必须是一个足够清晰、具体、可适用的完全法律规范,具有强烈的建构属性。大前提的获取可能存在疑难。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是两类不同的事物,但法律渊源的范围直接影响大前提获取的方法和难度,从这个角度可以将案件分为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在简单案件中,大前提可以通过检索客观的法源性资料获得。应当将案例和学说的通说作为弱拘束力法源纳入法源性资料的范围,增加法律渊源供给清晰法律规范的能力。在疑难案件中,要么法源性资料无法供给清晰法律规范,要么法官决定废止弱拘束力法源供给的法律规范,此时法官需要通过实质性论证,自行补充新的、可适用的规范内容。实质性论证应当遵循稳妥的法学方法,注重使用具有权威性的材料,尊重法内的价值观和法教义学的概念体系。
关键词:完全规范;法律渊源;法学通说;疑难案件;实质论证
《中外法学》由北京大学主办,创刊于1989年,作为学院派同仁刊物,坚持“恪守学术”的办刊理念与“注重法理”的用稿标准。提倡“法理研究的部门法化”、“部门法研究的体系化”、“中国问题的法理化”以及“法理研究视野的全球化”;强调法学研究既要“入流”更要“预流”,来自部门法而超越部门法,具有中国问题意识而兼具世界的眼光。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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