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
湖南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鼓励学生举报。原告宋某在发现被告同班同学周某在上课时玩手机后,趁周某不在时,从周某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为此奖励宋某一瓶牛奶。
周某回到教室后,发现自己的平板电脑不在书包里。在宋某承认其向老师举报自己后,周某将宋某头、手等部位打伤。事发后,学校老师将宋某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因周某在案发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宋某遂起诉要求周某、周某的监护人付某及所在中学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
周某将宋某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宋某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亦有不妥,据此可依法减轻周某的民事责任。
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检举的做法引发学生间矛盾,故学校也应对宋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最终依法认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对此网友反响不一,有人认为:“学校、老师绝不能鼓励告密,从古到今,从中到外,告密之人都被极端鄙视。”也有网友认为:“被打的小孩只是执行了老师的规定还要承担20%有些不合理,应该学校承担50%的。孩子又没判断力。”
对此您有什么见解,也欢迎在评论区和大家一同讨论。
来源:文汇报
伊内斯
“举报式管理”不可取。
涉案学校鼓励学生举报的做法,存在很大问题。
法院表示,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涉案学校为落实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对学生而言,以遵守学校规定为由擅自搜查他人书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他人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的侵害。
当然,鼓励学生“举报”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有其必要,比如涉及校园欺凌或违法行为。但即便如此,也应有明确的边界和规范以及后续的处理措施。
但众多事实证明,以“举报代管理”,不仅无法实现良好的管理效果,反而会引发一系列难以预料的问题。如果举报行为得到鼓励,则可能将所有学生置于不安的环境中,不利于学生们的学习和健康成长。
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地,“举报式管理”看似简单有效,其实害人害己。
绳易断
亲亲相隐。
儒家经典《论语·子路》中记载,叶公向孔子夸耀家乡有人举报父亲偷羊,孔子却反驳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一“亲亲相隐”的理念强调,显示人际关系的信任比机械的法律执行更重要。在儒家五伦中,以父子有亲开头,以朋友有信结尾,学校鼓励学生互相举报,本质上破坏了同学间的信任基础,使校园环境陷入猜忌与对立。这种以举报代管理的方式容易激化矛盾,甚至诱发暴力冲突。
所以法院判决中,也判定宋某需承担20%的责任,理由是“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不妥。宋某固然有错,不过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有限,其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学校政策的影响。学校通过物质奖励鼓励举报,实际上是在“教唆”学生采取极端手段执行校规。所以掌柜认为学校作为教育主体,应承担更大的管理责任,而非让未成年学生分担过错。
学校依赖举报机制,其实是懒政行为,不仅侵犯学生隐私权,还可能培养出精于算计而非明辨是非的人格。真正的教育应教会学生如何合理表达异议,而非鼓励“告密”。当“举报文化”瓦解同窗信任时,我们失去的不仅是情感纽带,更是传统教育中“以文会友,以友辅仁”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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