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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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关背景中的手机展示着诉讼保全
保全是指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将来的生效裁判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那么,申请保全后,法院是否有权未经申请人同意即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院在《江门市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案》中明确:
如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方可解除保全。
那么,非正义标的的,法院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原告同意就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简称《保全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据此,如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则人民法院可以不经申请人同意解除保全措施。
那些才能算“充分有效”担保呢?
司法实务中常见有以下几种:
1、现金。现金存款是实现金钱债权最快的方式,因而是人民法院最接受的担保方式。但现金又是企业经营运转的血液,以现金作为担保,势必会加重被保全人的资金负担,影响正常经营。因此,被保全人一般不会选择现金担保方式。
2、银行保函。银行根据被保全人的要求向法院开具的保函。银行保函的在法院的认可程度、接受程度较高。不过,银行对开具保函的要求相对较高,需要被保全人具备较好的信用状况或提供足额的反担保。
3、保单保函。由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当被保全人申请解封财产保全时,如果因解封错误导致申请保全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被保全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亦应承担。
4、担保保函。由专业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公司会对被保全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供担保。与银行保函相比,担保公司保函的申请条件可能相对宽松。
5、不动产,是以不动产作为担保物的一种担保方式,主要包括房产、土地等。其中,房产担保是最常见的不动产担保方式,其主要特点在于具备价值高、易于估价、存续期长的特点。而确定担保物价值的方式是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周军律师提醒,由以上法律规定和案例可知,对于争议标的的保全,法院应取得当事人同意后才能解除保全措施。其他标的的保全,当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法院可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基础保全。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创意配图: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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